【 两违 专栏】农村房子如何建?这里有你全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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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三个文件,对农村房屋怎么建设、如何申请以及建筑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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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同时还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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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在本省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于不同的情况,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也不一样。

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土地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4、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5、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4、新申请的,提交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改扩建的,提交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

5、住宅用地四至界线图及体现住宅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等内容的住宅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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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到

农村住房必须在乡(镇)规划区内(不含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所覆盖的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依法建设。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重点区域,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要求依法建设。规划区外的散居农户鼓励在小城镇、中心村和30户以上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建房。

实施农村住房新建、改建和扩建,需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2、不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范围;

3、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

4、建筑面积、高度、风貌、色彩以及采光、通风等要求,要符合规划要求及建房相关技术规定。

还对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作出以下规范

农村住房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层数原则不超过3层,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

在“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的旅游村寨等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面积标准,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20平方米。

新建的农村住房应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厨卧分离、厕圈分离;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要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满足改厨、改厕、改圈要求。农村圈舍建设应符合“人畜分离”、人居环境改善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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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技术规范具体如下

1、层高:农村住房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3.3米。

2、间距:住宅前后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前后间距应与前面建筑的遮挡高度(即前面建筑檐口高度与后面建筑地坪之间的高差)比不低于1∶1,非南北向平行布置可进行适当折减,最小间距与前面建筑的遮挡高度比不低于0.8∶1。

3、抗震: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本地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4、完善配套设施:农村住房应同步配建污水处理设施;农村集中建房点,给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环卫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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