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欠债50万 她的房被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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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沈阳市民王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9年共同购买一套房屋。2015年,两人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有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一切债务归王某偿还,房屋产权归孙某所有,并注明“离婚时没带房照,出现问题后果自负”,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更名过户。
2015年12月,王某因生意失败,法院判决王某给付第三人货款5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上述房屋)。
之后因王某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将上述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案件执行过程中,孙某提出该房屋现系孙某所有,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据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然孙某与王某于2015年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孙某所有,但双方并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因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另外,王某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发生于孙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孙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王某个人债务,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孙某提出的立即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以及确认房产的一半归孙某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 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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