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补助!不看你就错过了,青海省总工会又出新福利
根据《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互保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青海省行政辖区内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已参加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金(以下简称“互保金”),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以下简称“2018年活动”)。未单独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所属单位职工统一参加(参加活动的职工简称“参互职工”)。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2018年活动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参互申请表》(附件1)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一份;
(二)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可统一出具缴费证明)。
第三条 2018年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到2018年12月31日结束。
第二章 互保经费和监管
第四条 互保经费来源包括:
(一)职工交纳的互保金;
(二)省总工会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四)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参加2018年活动的职工每人交纳100元互保金。
互保金一经交纳,不论是否享受互保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
第六条 互保金由单位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接受职工申请时一次性收取(每人限交一份)。
符合参加2018年活动条件的已建档困难职工互保金可以由单位工会用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支付。
第七条 单位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收取的互保金,应当于2018年1月31日前上交县(市、区)总工会设立的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中心代办点(以下简称“代办点”)或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设立的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中心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各县(市、区)代办点收到的互保金,应当于2018年2月10日前上交市(州)总工会办事处;各办事处收到的互保金,应当于2018年2月20日前上交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代办点向办事处、各办事处向中心上交互助金时,同时报送《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参互申请表》(附件1)、《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参互单位台账》(附件2)、《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参互汇总表》(附件3)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一份。
第八条 2018年活动互保金收支情况应当于2019年5月15日前经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审计后在省总工会网站或《青海日报》等媒体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互保待遇和支付
第九条 参互职工住院医疗互保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待遇后的自付部分(不含自费医疗费用),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为:
(一)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60%;
(二)10,001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80%;
(三)100,001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四)超过2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结算公式为:互保金补助金=(总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已报销金额-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分段比例。
(五)参互职工属于建档困难职工的,200,000元以内的政策性自付医疗费部分,全额给予补助。超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规定的部分,省总工会安排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予以救助。
第十条 参互职工住院生活互保补助标准,按照职工住院天数,以每天30元、年内最多不超过30天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参互职工因病在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青海省康复医院、青海省藏医院、青海省妇幼保健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及时到省总工会委托服务机构——中国人寿青海省分公司设置在本医院的窗口结报职工住院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补助金(以下简称“互保补助金”)。
参互职工在各市(州)、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及到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应当在九十日内持有关凭证(附件4)到当地中国人寿公司柜面或西宁医保管理服务中心(城西区新宁路20号)结报互保补助金。
玉树州各县(市)和海西州天峻县、冷湖行政区参互职工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交有关凭证(附件4),单位工会向所在县(市)总工会、行政区工会办事处转交,中国人寿青海分公司安排工作人员每月一次到各县(市)总工会、行政区工会办事处集中审核结报互保补助金。
互保补助金应当在参互职工提交有关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第十二条 参互职工入院、出院时间不在互保期内的,互保补助按互保期内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互保期外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互保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医疗费用累加计算进行补助,但已结报的医疗互保补助不重复补助。
第十四条 2018年活动互保补助办理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
第四章 互保除外和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保补助:
(一)互保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等;
(四)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五)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保补助金的。
第十六条 如有第十五条第五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互保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互保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职工中途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互保补助权利,所交纳的互保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8年12月31日结束。
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
四大特点
1覆盖面广 普惠职工
凡参加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2018年活动,享受活动规定的互助保障待遇。
2医疗生活 双重保障
参加活动职工在互保期内因病住院,享受住院医疗、住院生活双重保障,有效减轻职工医疗和生活负担。
3特殊群体 特别关爱
建档困难职工因病住院,20万元以内的政策性自付医疗费部分,享受全额补助待遇,超出互保补助规定的部分,省总工会安排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予以救助,体现对困难职工的特别关爱。
4快捷方便 周到服务
在西宁地区13家医院即时结报互保补助金,在全省各地随时结报互保补助金,互保补助金直接打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切实做到快捷高效、优质周到服务每一位参加活动职工。
青海省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活动
结报流程图
西宁地区13家医院
西宁地区可“一站式结报”的13家医院为: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青海省康复医院、青海省藏医院、青海省妇幼保健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
省内大部分市(州)、县(市、区)
玉树州各县(市)和海西州天峻县、冷湖行政区
互保补助金结报网点
2018年互保补助待遇
备注:
1.住院自付医疗费是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待遇后的职工自付医疗费部分(不含自费医疗费用)。结算公式为:互保金补助金=(总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已报销金额-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分段比例。
2.建档困难职工20万元以内的政策性自付医疗费部分全额给予补助。超出职工医疗互保补助规定的部分,省总工会安排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予以救助。
职工互保 大爱无疆
职工互助保障是工会组织开展的一项有别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它通过职工交纳一定的互保金,充分体现职工与职工之间互帮互助、互惠互利的阶级友爱之情,体现“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互助情”、“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性质。
职工互保 抵御风险
职工互助保障没有一丝一毫的商业色彩和盈利企图,职工交纳的互保金一分一厘全部用于需要帮助的职工。它通过依靠工人阶级集体力量,运用经济手段和长效帮扶方式,帮助职工减轻医疗和生活负担,提高职工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
职工互保 共建共享
职工互助保障是工会服务职工群众、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方式。它通过工会搭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平台,组织职工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推动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和生活保障体系。
咨询电话:0971-8236836,8236866
办公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昆仑路184号省总工会办公楼六楼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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