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水滴直播”若侵犯隐私需承担法律责任

12月12日,《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一文风靡朋友圈,文章指出被“小水滴”摄像头拍摄并出现在监控画面中的当事人并不知情,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网文一出,随着舆论的发酵,评论、指责层出,网友直指水滴直播侵犯个人隐私。

其实,早在今年4月,南方都市报在《你可能被看光了!游泳池、按摩馆,内衣店的监控视频正在网上直播……》报道中就指出,水滴直播等直播平台的直播场景包括教室、游泳馆、盲人按摩馆、酒店大堂甚至短租公寓等等,观看直播的人们不停地评头论足、点赞、加关注。

评论|“水滴直播”若侵犯隐私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360的智能摄像机团队回应称该文章存在事实性错误。比如360摄像机的直播功能默认是关闭的,是否开启取决于商家;水滴直播在开通的时候,涉及公共场所,必须上传贴纸提示和像机安装的照片,不合格者将予以下线处理。360创始人兼CEO周鸿祎也现身媒体说明会并表示:打开直播功能需要注册、登陆帐户等操作,并现场演示了开通水滴直播功能的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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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未经同意的直播是违法的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处理和转移个人信息,应与被收集者沟通并征得其同意。而水滴直播中,很多被直播者并不知晓,很多商家也没有张贴直播告知。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表示,“商家张贴在店里的提示是单方告知,这与征得消费者同意是两码事。直播必须经过被拍摄者同意,而非商家单方决定。即便商家张贴了告示,如果侵犯了客人的隐私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河律师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在公共区域,如果商家和个人只是为了自我安全诉求等因素而合理使用监控,并没有对摄录内容进行实时上传或用做他途,这种摄录行为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在摄录人不知情或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摄录内容上传到网上,这种行为就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媒体评论

南方都市报:《“水滴直播”隐私必须被追究违法责任》

评论指出, 任何人或组织无权在网络随意直播他人隐私。就算担心虐童,也不能网络直播,关于幼儿的信息只能对本班幼儿园家长开放,无权广而告之。幼儿园更多的是幼儿之间的矛盾冲突或幼儿隐私,这些冲突或隐私,只要没有牵涉违法,家长并不希望被更多人知晓,只能是幼儿家长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观看,绝对不可以在网上直播。

评论直言,“水滴直播”要做的是反省改进,而不是火急火燎地要求追究所谓“造谣”责任。让一个非法定权力部门的商业公司来做网络直播,怎么可能处理好商业利益和遵纪守法及保护民众隐私之间的关系?相关部门应尽好监督责任,并严格追究“水滴直播”的违法责任。

评论|“水滴直播”若侵犯隐私需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日报:《法治应该牢牢勒住技术发展的缰绳》

文章分析认为,首先,智能摄像头的开发者应告知商家拍摄画面会直播。公司回应说摄像头的直播功能默认是关闭的,直播是商家自主操作,言下之意,商家知情。其次,商家应告知公众自己处于直播画面中。开发公司说,已经要求商家张贴提示,告知顾客。

文章还指出,即使上述回应成立,公司直播平台也应承担审核义务,如审核直播区域有无明显直播提示,直播提示有无出现在画面中等等。

评论最后呼吁,互联网受众的无限性和超地域性使得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被无限放大,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发布,即可能在瞬间实现世界范围的传播,这是与传统条件下侵犯人格权的显著不同。因此,必须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作用,随时对可能失控的乱象踩刹车,牢牢勒住技术发展的缰绳。

评论|“水滴直播”若侵犯隐私需承担法律责任

解放日报:《周鸿祎,你的360"小水滴"直播违法了》

评论指出,只要视频未经被摄录者许可上传的情况属实,那么无论摄像头是由360提供,还是由机主购买后自行决定开启直播功能,针对涉事消费者的监控内容是否可以被公开成为娱乐大众的资料,都不是摄像头所有者单方面能决定的。

对照网安法的相关规定,评论认为,摄像头直播风波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只有当用户知晓并同意或者对隐私信息进行了不可还原的处理后才能提供给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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