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租客将摩托车停楼下自燃致2死5伤 犯失火罪被判4年
《四川一租客将摩托车停楼下自燃致2死5伤 犯失火罪被判4年》,傻大方资讯编辑整理。我们不生产头条,我们只是社会头条新闻的搬运工!
正文开始:
租客将摩托车停在楼下,8小时后,突然自燃,引发火灾造成两死五伤,房东因妻女离世,向车主索赔300万,但是车主无力赔偿,于是房东到公安机关报警,希望车主受到刑事处罚(成都商报曾报道)。12月27日,本案在双流法院宣判,以失火罪判处车主蒋汉刚有期徒刑四年。
检方认为摩托车长期未年检,符合强制报废条件,但却依然被蒋汉刚持有和使用,导致自燃失火。但车主感到无辜,称他也没有料到摩托车会自燃。而房东则表示摩托车自燃就是因为车主没有尽到维护好摩托车的义务,使摩托车发生故障。
烧毁的摩托车
事件回顾
租客摩托车深夜自燃房东妻女离世
2014年9月10日凌晨4点,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学府西路北十街的一栋出租房突发大火。大火从底楼摆满了摩托车、自行车和电瓶车的过道开始燃烧。房东谭先生夫妇和双胞胎女儿以及双胞胎的姨妈,5口人住在2楼。火灾发生后,谭先生连续三次折返火场,试图救出亲人。第一次将双胞胎中的大女儿抱到天台,第二次搀扶出了孩子们的姨妈。遗憾的是,谭先生第三次折返,仍未能救出小女儿和妻子,一家五口中两人遇难三人受伤。租住户中也有两人受伤。
双流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火灾起火点为自建房底楼停放的力帆摩托车。起火原因为力帆摩托车电线故障,产生电弧,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而该力帆摩托车的主人,为租住户蒋汉刚。
2015年12月,伤者以及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向蒋汉刚索赔300万,经过漫长的诉讼,2017年1月初,谭先生因不满对方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到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蒋汉刚的刑事责任,此案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
双流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17年9月和12月两度开庭。[2][3]下一页尾页
庭审现场
焦点:停车8小时后自燃车主该不该担责?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蒋汉刚的摩托车长期未年检,而且已被销户、符合强制报废条件,但却依然被持有和使用,导致自燃失火,造成了两人死亡五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对此,辩方认为,未年检的车辆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但安全隐患不等于火灾隐患。“车辆是供道路行驶的,年检和强制报废制度,都是为了保障道路上的行驶安全,与防止车辆燃烧无关。”辩护律师说。
检方提交的证据中还显示,摩托车的油箱和电瓶曾被更换过,检方据此认为被告人对摩托车有过改装行为。“摩托车在2010年的时候因为油箱漏油,换过一个油箱,2012年的时候还换过一次。”蒋汉刚供述道。
对此,辩护人表示,到修理店更换了油箱和消音器等,是因为摩托车出现了油箱漏油等情况,属于正常维修,不能据此认定过失犯罪。辩护律师称,摩托车是在停车8小时后才燃烧的,与蒋汉刚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仅仅因为他是车辆的所有者,就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实中车辆燃烧较为罕见,车主不可能预见得到车辆会因为没有年检或者已经报废而自燃。”
宣判
车主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判刑四年
对于被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应当知道该摩托车在行驶及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却疏忽大意,将车辆停放在居民聚居地,导致车辆电线故障产生电弧引发火灾,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7年12月2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汉刚明知其使用的车辆未进行年审,属于注销车辆,在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并停放在居民的密集区,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首页上一页[1][3]下一页尾页
新闻面对面
辩方认为房东对火灾也有责任
房东:火灾后每层都配了灭火器
“啊?今天被判了?我不晓得。”27日,记者联系上起火房屋的房东谭先生,听到摩托车主蒋汉刚被判刑四年的消息,谭先生愣了一秒,显得有些吃惊。对这个结果,谭先生表示说不出是什么滋味,“妻女失去了已经不可能找回来了”。
谭先生称,比起让摩托车主被判刑,他更希望车主能够主动面对这件事,“毕竟他也不是故意的”。他告诉记者,车主一直没有向火灾中伤亡者的家属道歉,“他如果最开始态度好一点,我就不会过于追究。”
庭审中,辩护律师曾表示,房东把自用房屋改造后出租给十几户人,且消防设施设备不齐全,对火灾的发生有责任。谭先生告诉记者,事故发生时出租房有灭火器,只是没有每层配备,现在每层都会配灭火器,消防应急灯之类的设施在事故发生后也都配齐了。
27日,记者来到当年的事故现场,火灾发生地大门紧闭,但可以看出已经修缮过。起火的是一栋四层楼的自建租住房,整条街道房屋连成一排。记者以求租者的名义进入起火楼栋附近的另一栋构造相同的楼,发现每层被隔成七间单间,楼道里没有消防设施。“自从那场大火后我们这边每家都有灭火器的。”该栋楼的房东将记者领到二楼的一间空置房间,介绍该间房屋月租360元,但记者提出要查看楼里的灭火器时对方却支支吾吾,始终不能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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