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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徒手攀爬高楼坠亡案终审,直播平台判赔3万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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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椒直播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四中院认为 , 此案中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现实存在 , 且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 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的场所特征 ,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也应适用上述规定 , 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

事实上 , 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空间 , 其与现实物理公共空间还是存在着明显差异 , 能否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 , 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尚存争议 。

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 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 , 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 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 。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 , 不必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 。 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 , 应当予以纠正 。

直播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四中院结合吴某的坠亡与密境和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来认定 , 认为吴某所拍摄的视频内容大部分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 , 吴某并非专业运动员 , 自身亦未受过专业训练 , 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 , 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 。 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 , 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 。

密境和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对吴某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 。 但密境和风公司却未进行处理 , 因此其对吴某的坠亡存在过错 。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 密境和风公司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吴某的死亡这一损害结果 , 但是被上诉人不仅对吴某的视频未进行处理 , 还在其坠亡的两个多月前 , 借助吴某的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 。 故上诉人对吴某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 。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行为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并无不当 。


稿源:(北京青年报)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ttkd5774.html

标题:直播徒手攀爬高楼坠亡案终审,直播平台判赔3万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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