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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文无关 一起原本“免于刑罚”的交通肇事案件 , 因为巡视“回炉”再审并改判 。 据云南省纪委省监委通报 , 丽江市宁蒗县政府办公室原主任毛发金饮酒后驾驶公车 , 交通肇事致行人一死两伤 , 经该县公安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 宁蒗县法院判处毛发金犯交通肇事罪 , 免于刑事处罚 。 省委第五巡视组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介入 , 丽江市中院指令永胜县法院启动再审 , 判处毛发金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从法律上看 , 对当事人“免于刑罚”的原判决实在说不过去 。 根据《刑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交通肇事致1死 , 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 就应当立案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加上此案有“弃车逃逸”的恶劣情节 , 法定量刑幅度更高 。 就毛金发的肇事情况看 , 还有“致伤两人”、“饮酒后驾驶公车”、“指使其亲属到现场冒名顶替”等情形 , 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应酌情从重的情节 。 当地法院对此视而不见 , 作出“免于刑罚”的判决 , 更显得荒谬不经 。 从巡视组此后的调查来看 , “免于刑罚”的荒唐判决背后 , 是当地有关部门从执法办案到法律监督的“处处失守”: 当地交警部门 , 在侦查阶段本应依法侦办、收集证据、查明案情 , 却“侦查不力、取证不全、延时取证、案件情节反映不准确”; 涉事检察机关本应依法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 , 把好法律监督的关口 , 却“量刑建议阐述不充分和不全面”、“对量刑畸轻问题未提出抗诉”; 作为审判机关 , 当地法院本应查清认定事实证据、依法定罪量刑 , 却连交通肇事逃逸、饮酒后驾驶情节、致人2伤等基本情节也未认定 , 且犯下“判决量刑畸轻”的“低级错误” 。 一言以蔽之 , 输出正义的“车间” , 该把的关口没有把好 , 生产出来的司法判决难免沦为“劣质品” 。 “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处理偏轻问题”、疑似“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办案”……当地巡视组针对此事给出的调查结论 , 可以说是点中要害 。 一起原本是非简单的交通肇事案 , 何以演变成“葫芦僧判葫芦案”?从涉案人毛发金的身份上 , 或许不难找到答案 。 从报道来看 , 毛发金原为丽江市宁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 循着这一线索看 , 这起荒唐判决背后 , 上演的俨然是一出有关部门与涉案人相互勾连、罔顾法定职责的闹剧 。 回看这起案件 , 毫无疑问 , 在错误审判的纠偏过程中 , 省级巡视组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 这起案件的发案时间是2016年 , 一审判决是2017年 , 如果不是民众举报、巡视组介入 , 组织力量深入审查调查 , 很可能就此遮掩过去 。 在巡视组介入后 , 当地对此次案件进行了再审改判 。 再审改判实体刑 , 是司法正义的体现;当地纪委监委对相关执法人员责任追究 , 分别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 也是正本清源的应有之义 。 但巡视纠偏 , 也非长久之计、根本之策 。 当地有关部门显然也应反思检讨 , 如何引为镜鉴、亡羊补牢 , 修补执法办案的漏洞 , 强化法律监督 , 为公众输送更多的公平正义 。 □杨宜桐(学者) 编辑 陈静 校对 何燕
来源:(未知)
【】网址:/a/2019/1228/1577503234.html
标题:“官员酒驾撞死人免刑罚”,纠偏别靠巡视组“发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