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两科创板公司遭罚,牵出中信、国信4位保代,已6家券商因科创板项目接罚单

财联社(北京 , 采访人员 高云)讯, 监管对注册制下的科创板保荐并未放松 , 券商保荐代表人再被监管谈话!
4月12日 , 容百科技、杭可科技分别公告称 , 收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与此同时 , 两家科创板公司的保荐代表人也遭到处罚 。 两家科创板公司的保荐机构分别为中信证券、国信证券 , 两家保荐机构分别对上述两家科创板公司收取保荐费8005万元、7898.50万元 。
投行人士何南野向财联社采访人员表示 , 这个事件反映出中介机构在IPO项目当中未履职尽责的情况或非个案 , 也反映出新证券法导向下监管的趋紧 , 券商责任的前移和加大 , 客观上要求各中介机构能够重视起来 , 勇于承担资本市场看门人角色 , 也要求各中介机构人员加强专业能力的提升 , 更好地实现履职尽责 。
两科创板公司遭罚 , 牵出中信、国信两保荐机构
4月12日 , 容百科技、杭可科技公告称 , 收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两家科创板公司被证监会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受罚原因同为:在申请科创板IPO过程中 , 公司招股书涉及比克动力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
证监会官网也公布了相关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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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代被监管谈话 , 项目承销费超8000万
证监会发现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 , 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两方面问题 。
一是 , 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信用风险大幅增加情况 。 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起将比克动力信用额度调整为0 , 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为7月16日)中未披露该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
二是 , 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 。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 , 比克动力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合计回款金额为10,561.62万元 , 回款比例约为49%" 。 上述还款中 , 比克动力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总计7,002.84万元 , 占总回款的66.30% , 但公司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主的情况 。
证监会决定对容百科技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中介机构也未逃脱惩罚 。 容百科技上市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 , 证监会对其保荐代表人高若阳、徐欣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 , 保荐代表人高若阳、徐欣也因对发行人未勤勉尽责 , 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倪国君、何林飞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消息 , 高若阳于2010年11月22日在中信证券登记一般证券业务资格 。 2017年3月13日 , 在中信证券登记保荐代表人 , 登记状态为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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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于2008年3月31日在中信证券登记一般证券业务资格 , 2012年12月28日离职注销 , 并于2013年1月30日在中信证券登记保荐代表人 , 登记状态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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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为容百科技的保荐机构 , 保荐承销费共计8005万元 , 此外 , 中信证券跟投了容百科技4791.60万元 。
杭可科技信披前后不一致被罚 , 保代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证监会发现杭可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 , 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两项问题:
一是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相关预付款披露有误 。 2018年12月 , 比克动力暂停四期项目合同 , 招股说明书未予披露 , 且比克动力四期合同预付款合计1600万元 , 占合同金额比例为15% , 与招股说明书披露该项合同预付款30%不一致 。分页标题
二是未披露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 。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 , 比克动力共12笔商业承兑汇票、合计11692.7万元到期未能承兑 , 其中4460万元已通过电汇等支付 , 其余7232.7万元尚未支付 , 上述情形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不符 。
证监会决定对杭可科技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公开资料显示 , 杭可科技科创板上市时的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 。 保荐代表人傅毅清、王东晖也因对发行人合同执行、应收票据兑付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被证监会要求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消息 , 傅毅清于2009年8月18日在国信证券登记一般证券业务资格 , 2012年10月18日离职注销 。 2012年10月19日 , 又在国信证券登记保荐代表人 , 登记状态为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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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晖于2006年1月13日在国信证券登记一般证券业务资格 , 同样也于2012年10月18日离职注销 , 并于离职注销日的第二天在国信证券登记保荐代表人 , 登记状态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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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为杭可科技的保荐机构 , 保荐承销费共计7898.50万元 。
8位保代被予以警示 , 多家中介机构领到监管函
4月10日 , 上交所对前期4家现场督导项目中发现的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和签字律师核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梳理 , 并依据相关规则集中实施自律监管 。
根据上交所当日在其官网披露的6份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 , 此次处理涉及北京诺康达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光通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连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诺康达、金达莱、光通天下、连山科技)等现场督导项目 。
具体来看 , 上交所对诺康达的保荐代表人刘涛涛、邓建勇 , 签字律师曹一然、代侃、董永豪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对金达莱保荐代表人潘青林、蒋欣予 , 签字会计师方自维、沈胜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对光通天下保荐代表人林琳、方欣 , 连山科技保荐代表人程刚、王世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上述人员所分别任职的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招商证券、申万宏源、光大证券 ,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 , 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北京天圆全也领到了监管工作函 。
上交所此次实施自律监管的违规行为 , 主要属于项目保荐代表人核查工作不审慎、执业不规范导致的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 。 例如 , 诺康达在招股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亦嘉新创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 保荐代表人对前述情况未进行进行充分、全面的核查验证 。
6家券商去年因科创板IPO项目被处罚
2019年 , 中金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中天国富、天风证券以及国泰君安6家券商皆因科创板IPO项目先后被处罚 。
2019年11月8日 , 上交所对前期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当行为 , 依据相关事实和规则 , 集中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 本次处理涉及木瓜移动、新数网络、晶晨股份、白山科技等科创板申报项目 。
上交所对三家保荐机构中天国富、天风证券、国泰君安出具监管工作函;对木瓜移动的保荐代表人陈佳、陈东阳 , 新数网络的保荐代表人许刚、王育贵 , 晶晨股份的保荐代表人寻国良、李冬予以监管警示 , 对白山科技的保荐代表人吕品、宋桂参出具监管工作函 。
2019年10月31日 , 证监会网站公布证监会对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及2名保代的3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原因是恒安嘉新招股书对2018年度收入、净利润作了重要调整 , 导致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分页标题
作为恒安嘉新(北京)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保荐机构 , 中信建投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 ,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 证监会决定对中信建投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证监会在决定中还指出 , 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 , 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 , 责令公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证监会 。
2019年7月4日 , 证监会公布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证监会决定书指出 , 中金公司在保荐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 , 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 擅自改动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 证监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而中信证券则是在保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 , 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 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 。 另外 , 从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 , 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
新证券法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法律职责
新证券法于今年3月1日实施 ,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董登新此前曾表示 , 欺诈发行的难度及犯罪成本大幅提升 , 对保荐人职业操守、执业水平要求更高 。
对于欺诈发行的 , 新证券法不仅大幅提高了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保荐人的行政处罚力度 , 同时也加大了对自然人(经办人或签字人)的行政处罚力度 。 无论对法人或自然人都具有极大的威慑效果 , 这会显著遏制欺诈发行的犯罪活动 。 IPO注册制对券商及保荐人的职业操守、执业水平都提高了更高要求 。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也曾表示 , 新《证券法》压实了中介机构"看门人"的法律职责 , 主要通过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 , 倒逼中介机构提高自律水平 , 实施旨在加强中介机构证券服务业务风险管理水平 , 建立中介机构自我约束机制 。
【[保荐]两科创板公司遭罚,牵出中信、国信4位保代,已6家券商因科创板项目接罚单】券商需要提高上市公司的前期辅导和上市之后的督查能力 , 尤其是科创板的跟投制度有望向创业板注册制推广 , 券商作为注册制的重要参与者 , 纠正投行类业务过度激励风险 , 规范内部控制方面暴露的突出性问题 , 推动投行业务向规范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