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已拿到车辆所有权还诉弹个车“买车变租车”? 法院驳回其所有诉求
近日 , 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对一起涉及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案件进行了判决 。 家住广东省怀集县的董某颖向法院起诉大搜车存在“宣传涉嫌欺诈”、“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等问题 。 在一审判决中 , 法院判定其指控均不属实 , 驳回了董某颖所有诉讼请求 。
根据判决书显示 , 董某颖此前在享受弹个车汽车融资租赁服务的同时 , 完全知晓并认同这一模式 , 而董某颖主张大搜车存在欺诈的理由 , 均没有获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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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诉称:不知产品首年租赁属性
判决书显示 , 2018 年8月26日 , 董某颖在天猫“弹个车汽车旗舰店”下单一辆日产 LANNIA 蓝鸟2016 款汽车 , 约定方案为采用融资租赁的购车方式 , 先租12个月 , 付款方式为“首付租金+月付租金” 。 董某颖通过天猫APP可以随时查询签订的融资租赁电子合同 。
支付了12期租金后 , 2019年8月21日 , 董某颖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协议 , 其以售后回租模式继续使用车辆 , 取得了车辆所有权 。 但在拿到车辆所有权后 , 董某颖认为大搜车未告知上述车辆是融资租赁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 以“售后回租”形式使用该车辆并不是获得车辆所有权等理由在余杭区法院起诉大搜车 , 要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 并要求大搜车退还首付租金、月付租金、保险费、尾款 , 同时索要52876元的赔偿金 。
法院判定:所有指控均不属实
董某颖在起诉状中称 , 自己在下单时 , 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及合同 , 甚至不知道有合同的存在 。 但判决书显示 , 董某颖提出的这些情况均有悖于事实 。 法院认为 , 董某颖在天猫下单后 , 订单详情中明确显示了董某颖与大搜车方面签订的协议 , 协议中明确载明“您通过网络页面流程确认本协议 , 即表示您与商家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 董某颖在下单完成前必须勾选同意协议 。
法院认为 , 董某颖自认“签订的过程必须同意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可见 , 并在下单前勾选同意了上述协议 , 大搜车公司在涉案店铺发布车辆信息属于要约 , 董某颖勾选同意协议并最终下单支付首付款属于承诺 , 上述协议已然成立 。 法院不予支持董某颖以协议未经其签字即未成立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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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事实与理由”中 , 董某颖还称大搜车方面“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嫌欺诈 ,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知情权” , “宣传语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
根据判决书显示 , 法院认定“董某颖主张大搜车公司存在欺诈的理由 , 均不能成立” 。 在分析实际情况后 , 法院认为:首先 , 董某颖自认涉案交易流程是其先选定车型、确定方案再下单购买 , 明确知晓方案是首付、月供及到期后一次性支付尾款或分三年支付取得车辆所有权 , 且其提交的购车订单也载明了先用一年包括首付月供金额及尾款购车的具体金额 , 由此可见 , 董某颖在下单前即知晓交易模式 , 并不存在大搜车故意隐瞒的情形;其次 , 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大搜车公司名下 , 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多方面均可知悉 , 董某颖对此也应明知 , 其作为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所涉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清并不能等同于大搜车公司存在欺诈;第三 , 无论是何种法律关系 , 均未实质影响董某颖的权利 。 按照合同约定 , 董某颖按约支付首付款及12 期月供租金并最终支付尾款即能取得车辆所有权 , 与其交易期待相吻合 , 事实上董某颖也已通过选择申请三年贷款的方式支付车辆尾款从而取得车辆所有权;最后 , 董某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交易前应当对自己的履约能力做出合理的评估与判断从而谨慎消费 , 其因自身判断不足而导致的风险应当自负 , 以及其因对合同法律关系的认识不清而跟风诉讼的行为也不可取 。分页标题
最终 , 法院认定 , 董某颖主张大搜车存在欺诈的理由均不成立 , 法院不予支持 。 对董某颖要求大搜车返还所有已付款项、赔偿损失以及要求搜车网公司、大搜车公司连带清偿的诉请 , 法院均不予支持 , 驳回原告董某颖的诉讼请求 ,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4394 元 。
透过纠纷看汽车融资租赁:法律定义明晰 , 提升大众幸福指数
近年来 , 随着融资租赁模式在汽车消费市场走俏 ,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这种方式买车 , 与此同时一些纠纷问题也会凸显出来 。 毛豆新车、花生好车等几大主流汽车融资租赁平台 , 都发生过类似的诉讼或报道 。 但就像此次判决的董某颖案例一样 , 发起诉讼的绝大多数用户违约在先或者指控失实 , 起诉中的诉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而从法律角度看来 , 汽车融资租赁平台的胜诉是有法可依的 。 首先 , 《合同法》第十四章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条款中 , 第237条便为融资租赁合同下了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另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 ,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 , 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实际判例层面 , 一份来自Alpha数据库的统计数据显示 , 最近十年 , 上海法院系统与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裁判共有1061件 , 其中9成以上是因为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引发 。 统计上述1061篇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还可以发现 , 法院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大部分诉求 , 判决用户即承租人需要返还车辆 , 并支付租金、滞纳金和赔偿损失 。
至此 , 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的法律定义十分明晰 , 其前期的租赁属性是得到法律认可的 , 消费者以产品首年的租赁期为由否认购车实质 , 与消费者签订的电子合同中关于车辆产权交接的相关内容相违背 。
事实上 , 关于典型争议“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买是租” , 现如今汽车融资租赁发展已进入合法合规的轨道 , 用户在购车过程中完全可以感知到其真正性质 。 例如 , 在弹个车平台官方APP及其旗舰店产品页面 , 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产品的介绍和重点注意事项都有明确提醒 , 合同协议中多次出现“融资租赁”等字眼 , 清楚介绍融资租赁模式及客户履约后享有所有权约定等 , “首付租金”、“月付租金”等说法也都鲜明昭示了产品首年的租赁属性 , 签署合同过程中弹个车还会进行关键产品信息的弹窗提醒——可以说 , 弹个车已经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 , 帮助并确认消费者对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的理解和接受 , 很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 此时 , 用户再以平台虚假宣传、不清楚是租是买等为由提起诉讼 , 并不符合常理 , 当然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
另外 , 数据显示 , 弹个车推出以来已为40万用户提供了服务 , 其中20万用户已经在租赁期结束后取得了汽车产权 , 其他的用户都在合同执行期内 , 这也再次证明:通过弹个车融资租赁模式“1成首付 , 先租后买” , 第一年租赁期内按期支付月付租金获得车辆使用权 , 租赁期结束后支付尾款就能获得车辆产权 , 这是确确实实的购车 , 而不是租车 。 业内人士也提醒消费者善用汽车融资租赁模式 , 由于大幅降低了购车门槛 , 手头现金不足但工作稳定的年轻人 , 以及对现金流敏感的经商人士 , 均能通过这种方式提前享受有车生活 。
【「法律」已拿到车辆所有权还诉弹个车“买车变租车”? 法院驳回其所有诉求】来源:浙江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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