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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 , 广大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 , 活跃在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 , 保障农民工权益成为重点关注的问题 。
近年来 , 在多方的努力下 , 无论是要求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 还是建立和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 , 特别是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通过畅通农民工维权法律途径 , 多手段、多方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 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
但一些行业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领域 , 由于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等种种原因 ,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然存在 。2019年末 , 昌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 , 涉及到张某等13名农民工讨薪难问题 。
【案情简介】
【【】昌邑法院:依法治欠 助农民工“追薪”】A公司违法将某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滕某 , 滕某雇佣张某等13名农民工进行施工 , 工程施工完毕后 , 滕某一直未向张某等13名农民工支付报酬 。张某等13名农民工诉至本院 , 要求滕某支付其劳务报酬 , 并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滕某对支付张某等13名农民工工资无异议 , 但A公司抗辩称张某等13名农民工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 , 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滕某是否应支付张某等13名农民工劳务报酬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和报酬的 , 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和报酬” , 张某等13名农民工为滕某提供劳务 , 滕某应向其给付报酬 , 现拖欠劳务报酬 , 侵犯了张铁军等人的合法权益 , 应承担给付相应劳务报酬的法律责任 。
关于A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发(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A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自然人滕某 , 故其应对滕某拖欠张某等13名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最终 , 本案判决滕某支付张某等13名农民工工资 , 并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家是一小国 , 国是千万家” , 农民工往往是家庭的“顶梁柱” , 一个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 摧毁的常常是一个家庭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 关乎千万家庭的冷暖生计 。本案中 , 滕某向张某等13名农民工给付劳务报酬并无争议 , 作为违法分包人的A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关乎张某等13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承办该系列案件的法官们 , 衡量A公司自身过错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 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最终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有效保障了本案中张某等13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能够被及时给付 , 也以该判决警示实践中恶意欠薪的行为 。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采访人员 牛传强
来源:(中国吉林网)
【】网址:/a/2020/0516/1589571131.html
标题:【】昌邑法院:依法治欠 助农民工“追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