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刚被错判3年 新疆金世房产董事长获38万国家赔偿

本报采访人员 郝嘉奇 北京报道
2015年12月 , 因未获施工许可证施工 , 新疆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贾刚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捕 。 2017年4月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院判其有期徒刑3年 。
贾刚不服判决 , 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 。 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 在重审期间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
今年5月14日 , 头屯河区法院向贾刚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 , 赔偿贾刚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0.71万元(315.94元/天×972天)、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
5月25日 , 贾刚接受《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采访人员采访表示 , 错判给自己和公司造成数千万元经济损失 。 贾刚说 , 自己被羁押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 全盘负责公司事务 , 由于被羁押972天 , 公司所有业务停滞 , 工地停工 , 自己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被公司其他股东取代 。
头屯河区法院2017年4月所作一审判决显示 , 头屯河区检察院指控贾刚在2012年10月至2015年10月 , 在未经审批、亦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 , 以新疆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 , 在乌鲁木齐开发金世名园商住楼项目 , 并委托新疆住邦房地产行销企划有限公司销售住房190套 , 商铺13个 , 非法经营额共计6003.3万元 。
贾刚当时辩解称 , 公司对外行为由公司股东开会决策 , 不是其自己决策 , 公司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涉案土地是公司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合法取得 , 市委领导同意其公司边建边办手续 , 其公司动工建设每一步都向市政府汇报并经批准 , 不构成犯罪 。
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后 , 贾刚上诉 。 2019年10月 , 头屯河区检察院以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 , 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 决定对贾刚不起诉 。
2020年5月25日 , 贾刚的辩护律师闫勤对采访人员说 , 此类业主和开发商的纠纷在全国范围很多 , 大部分是以民事纠纷处理的 。 “我认为它不构成刑事案件 , 在公安侦查、检察院调查、法院审判的各个阶段 , 我们都坚持无罪 。 ”
贾刚表示 , 当时是赵映伦向公安机关报的案 , 称他涉嫌犯罪 。 “我和赵映伦曾签署合同 , 约定他对项目投资6000万元 , 后来只投资了1500万元 , 我们就发生了矛盾 。 ”
天眼查显示 , 该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由贾刚变为赵映伦 。 贾刚说:“我正在起诉他 , 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回来 。 ”
对于38万余元国家赔偿 , 贾刚表示虽然很少 , 但自己已决定接受 , 不再申请复核了 。
(编辑:郝成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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