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被警告
近日 , 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 被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以警告 。
据了解 , 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处以警告 。
相关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 , 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本文插图
【信网|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被警告】[来源:信网编辑:芃芃]
- 凤凰网青岛综合|青岛上市企业观察丨青岛森麒麟轮胎IPO:二次上市能否如愿?
- 新冠入境日照的3名船员是怎么确诊新冠肺炎的?青岛海关通报细节
- 青岛工业互联网:青岛城市进化的“决胜之机”
- 海信再造海信!揭秘青岛国企混改新样本
- 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缴费年数不够怎么办、外地社保关系如何转入青岛 官方答复来了
- 1949铭记历史上的今天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
- 复学青岛一二年级小学生3日复学 防疫环节一个不少
- 首站“山东人游烟台”首站来到青岛 发布千万惠民消费券
- 青岛蓝谷:一个联盟的平台思维模式
- 暖心青岛市劳动模范敬老院陪伴老人忆往事获赞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