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民法典十二谭之第五谭:收起你的“黄段子”

□主持人: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
导言
小丽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是办公室文员 , 刚刚毕业涉世未深 , 却初生牛犊不怕虎 , 敢想敢干 , 干工作浑身是劲儿 , 但却遭遇上司的性骚扰 。 上司对小丽过分“亲热” , 时常深夜发莫名其妙的微信信息 , 工作时间常无故被留下单独“谈话”……使其痛苦不堪 。 小丽(化名)遭遇性骚扰的经历 , 给她带来了委屈和痛苦 , 她的故事令人同情 。 生活中 , 你、我、她可能正遭遇和小丽类似的经历 , 也可能会成为小丽 。 那么 , 我们该怎么办?果断拒绝!民法典规定了防止性骚扰制度 , 为性骚扰受害人撑腰 。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 , 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网友、群众说
网友@二姐:
告他 , 法律给了我们这个权利 , 就是要告他 , 好好治治此类货色!你把委屈咽下去 , 就是在纵容 , 起诉到法院 , 让他登报道歉 。 干坏事 , 就得付出代价 , 承担责任 。
郑州某学校栗女士:
委屈、迁就就是自食其果 , 有法律来撑腰 , 还怕什么?遇到性骚扰就要斗争到底 , 拿起法律武器打“色狼” 。 为民法典点赞!
■专家释法
马忆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性骚扰问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过 , 但无相关立法概念解释 , 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 。 现在民法典对其法律构成条件进行了规定 , 便于受害人、法官掌握行为特征 , 便于司法认定 , 从而进行法律追责 。 该条关于防止性骚扰的规定 , 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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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骚扰的界定
该条比较明确地界定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 一是主观上违背他人意愿 , 二是指明了具体的行为方式 , 采用列举的形式 , 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作为性骚扰的实施方式 。 当今社会 , 通信技术及社交软件发达 ,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给异性发暧昧短信、不雅图片将会成为民法典规定的性骚扰行为 , 并要承担责任 。 这种列举式的规定使立法禁止性骚扰的价值取向更加明确 , 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对行为的指引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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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明确了遭遇性骚扰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 且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 无论对于受害人提起诉讼请求 , 还是对于法院裁判 , 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3
机关、企业、学校等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
民法典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有防止性骚扰义务 。 这个法律义务分两个方面:一是合理预防义务 , 二是救济义务 。 合理预防义务 , 就是用人单位要采取预防措施 , 比如说在办公场所的设置上 , 采用透明隔断设备 , 空间开放 , 避免给性骚扰提供空间等 。
当然 , 该条规定虽然赋予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合理的预防和救济义务 , 但具体的义务承担方式 , 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依法细化和完善 , 通过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明确 。 就本条规定的内容和精神而言 , 被赋予该义务的单位 , 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 制定合理的反性骚扰管理制度 , 使其成为企业日常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 , 不仅从道德层面 , 更要从制度层面落实完善 。
综上 , 民法典将性骚扰正式立法 , 对性骚扰行为从预防、处置、诉讼三个层次作出了规定 , 建立了全面防止性骚扰的制度防线 。
■律师为性骚扰受害人支着
吴建华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是保存好相关证据 , 比如行为人发送给你的文字、图片、视频 , 或者受害人录下来的行为人性骚扰的录音或录像 , 这至关重要 , 只有证据充足 , 受害者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维护;二是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 根据性骚扰给自己生活带来的影响和实际损害 , 其诉讼请求可以是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分页标题
李前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性骚扰提起的诉讼 , 最大的困难就是取证问题 , 因为性骚扰往往发生在很私密的场合 , 有些还是突发的 , 取证确实比较困难 。 但是现在智能手机比较普及了 , 这是个取证的好工具 , 拍照、录音及保存相关通信记录 , 都会成为有力的证据 。
另外 , 我国法律对遭受性侵害女士的保护有三个层次:第一是在民事方面 , 第二是在行政方面 , 第三是在刑事方面 。 民事方法侧重于对受侵害个人的赔偿 , 刑事和行政方法侧重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 。 性骚扰、猥亵侮辱妇女和强奸应是不同层面的:性骚扰数量最多 , 违法情节最轻微 , 损害后果也最小;比较严重的 , 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最严重的就是强奸罪 。
性骚扰案的“首例”
?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原告败诉:证据不足 , 驳回诉讼请求
2001年7月 , 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女职员童女士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 指控其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 。 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 。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 法院认为 , 此案由于原告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 , 因而对原告的起诉请求予以驳回 。
?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男上司要向女教师道歉
2003年7月 , 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 ,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 法院查明 , 在学校组织春游期间 , 被告在与原告打扑克、抢手机的过程中 , 分别吻过原告一次 。 这是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 。
【民法民法典十二谭之第五谭:收起你的“黄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