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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叶某某除被判处刑罚外,还被判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73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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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案也是福州市 首例
“十倍赔偿”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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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
“叶某某”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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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被告人叶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上家转账购买违禁性保健食品,并将所购产品贩卖给街边流动摊贩,还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销售该产品给黎某某等27位线下买家,销售总金额达7384元。之后,叶某某在台江区广达路一物流公司库房内取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99盒壮阳类违禁性保健食品。经检验,被告人叶某某购买并销售的涉案六类违禁性保健食品均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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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食品安全无小事!福州首例“十倍赔偿”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宣判】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用于治疗肺高压与高山症等疾病。作为药物,也有一定的毒副作用与禁用情况。因此,脱离医生指导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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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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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某销售明知掺有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亦侵害了社会不特定群体的利益,故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或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召回已销售的违禁性保健食品,予以销毁;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84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叶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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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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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线上、线下向不特定人群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危害了群众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终身禁入食品行业,其目的也是为了打击职业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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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在购买药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
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药品
购得药品后要仔细查看
外包装、品牌、日期、准药字号等信息
一旦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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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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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娱乐卦师)
【】网址:/a/2020/0603/kd190865.html
标题: 赔偿|食品安全无小事!福州首例“十倍赔偿”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