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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对无薪试岗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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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企业)可根据乙方(员工)表现进行岗位调整 , 试岗期限为5天 。 试岗合格者从正式上岗后起计发工资 。 未达成用工协议者不付劳动报酬 。 ”近日 , 向采访人员展示与沈阳某食品加工企业签订的无薪试岗协议书时 , 周恬称其为“免费劳动同意书” 。 被免费试用的劳动者不止周恬一人 。 采访人员采访发现 , 部分企业为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 , 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 , 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6月1日《工人日报》) 。
企业确实有试用员工之必要 , 一方面 , 有助于自己初步考察应聘者的能力与潜力 , 确保所聘新员工符合岗位要求;另一方面 , 也让劳动者了解企业是否符合就业目标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就有关于试用期的明文规定 , 对试用期约定次数、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试用期等 , 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
然而 , 部分企业抛开法律明文规定的试用期不用 , 却以无薪试岗方式试用员工 , 节省试用期的用工成本 。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而如果签订的是无薪试岗协议书 , 企业就可获得免费劳动力 。
有企业辩称 , 求职者写在简历的内容有时会有些夸大 , 甚至有所隐瞒 , 转正后原形毕露 , 再想解约成本太高 。 试问 , 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都试不出新员工真面目 , 无薪试岗的期限普遍比试用期更短 , 又能试出什么?
必须明确的是 , 法律支持的是试用 , 并不支持“无薪” 。 比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更甚的是 , 无薪试岗是对劳动力的公开盘剥 , 显然违反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 同时 , 无薪试岗在节省用工成本之时 , 也有用工风险 , 无薪试岗是不签订劳动合同 , 也不缴纳工伤保险 , 新员工由于技术不熟练 , 出工伤的风险较高 , 一旦发生工伤 , 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 , 因小失大 。 即使在试用中发现好苗子 , 无薪也会让好苗子没有归属感 , 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 。
对于无薪试岗 , 企业应坚决摒弃 , 不为违法找理由 , 应为完善用工制度想办法 。 劳动者也要有勇气对无薪试岗说“不” 。 劳动监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加大查处力度 , 增加无薪试岗的用工风险 , 使之“试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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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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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用期|对无薪试岗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