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司法局|不交装修押金就不给业主钥匙,这是物业“行规”还是违法行为?


生活中 , 我们经常遇到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签订各种协议或提前支付费用 , 业主办理入住时经常被要求交纳装修押金才能进行装修 。 有的物业公司不仅要求清运垃圾的业务只能选择物业公司来做 , 甚至还要求装修队也只能选择物业公司提供的 。 这些习以为常的行为 , 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 。
案情回顾
四川省“华胥南苑”小区的业主曾某前往小区物业公司办理房屋交接、领取钥匙时 , 却被告知不仅要交物业费 , 还要求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 交纳房屋装修押金、装修许可证工本费、装修管理费和建渣清运费 , 如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交纳以上费用 , 就不给业主发放入户钥匙 。 曾某认为这种做法不合法 , 遂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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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调查过程中 , 物业公司辩称 , 收取装修押金和装修许可证工本费是行业惯例 , 押金会退还 , 这两项费用均不以营利为目的 , 仅仅是一种管理方式 。 市场监管局则认定物业公司违法 , 做出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
律师说法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胡美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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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 物业公司强制向业主收取房屋装修押金、装修许可证工本费、装修管理费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公平交易权 。 物业公司提供服务 , 业主作为消费者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 应享有公平交易权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
第二 , 物业公司强迫业主选择其于自己交易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 。 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规定小区内业主的建筑垃圾由物业公司清运并收取费用的条款违反了《反垄断法》 。 《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排除、限制竞争 。 物业公司利用自己手中的办理房屋交接这一权利 , 没有与业主进行充分、平等的协商 , 以不给钥匙进行胁迫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构成强迫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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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 物业公司收取装修管理费无法律依据 。 装修管理本身就是物业管理的内容之一 , 并不是延伸服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物业管理必须管理装修事项 。 故当事人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再另行收取房屋装修押金、装修许可证工本费、装修管理费是不合法的 。
第四 , 物业公司拒绝提供钥匙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基于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 与物业公司无关 。 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向业主交房 , 物业公司应当不加限制地履行受托义务 , 不得以不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提供钥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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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司法局|不交装修押金就不给业主钥匙,这是物业“行规”还是违法行为?】来源:下城区司法局、杭州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