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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 , 聂某途经佛山市南海区一村居房屋时 , 头部被房屋坠落物砸中受伤 , 经鉴定 , 聂某颅脑损伤致左侧面瘫构成八级伤残 , 颅脑损伤致嗅觉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 后聂某向事主索赔47万元 。 据佛山中院日前消息 , 最终法院判定发包人和施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被房屋坠落物砸中受伤 , 索赔47万元
2018年1月10日 , 聂某途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陈溪新村南九街5号房屋南侧时 , 头部被该房屋坠落物砸中受伤 。
事故发生后 , 聂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 同年3月6日出院 。 经鉴定 , 聂某颅脑损伤致左侧面瘫构成八级伤残 , 颅脑损伤致嗅觉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 涉案房屋为陈某所有 , 案发时房屋正由龙某承建施工 , 龙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
后聂某诉至法院 , 请求陈某、龙某支付伤残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万元 。
伤者获赔24.6万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综合本案证据分析 , 砸伤聂某的坠落物 , 应是龙某承揽的涉案房屋加建工程的工地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致 。
龙某作为施工人员 , 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 , 应对聂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 涉案房屋在5层以上进行加建 , 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发包人 , 将加建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龙某 , 在选任施工人员上存在过失 , 应对聂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综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 , 酌定龙某、陈某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 。 聂某因伤致残 , 精神受到损害 , 龙某、陈某应支付聂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
2019年8月15日 , 判决龙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7.2万元;陈某支付赔偿款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7.4万元 。 该判决已生效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官表示 , 本案施工人在施工期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 导致物件坠落致人损害 ,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高层改建工程的发包人 , 因选任无资质的施工人员 , 也应对其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 本案警醒发包人、施工人要合法、规范、文明施工 ,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 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件坠落事故 。
【施工|被高空坠落物砸伤致面瘫,男子索赔47万!法院这样判】采写:南都采访人员刘军艳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址:/a/2020/0607/kd197000.html
标题:施工|被高空坠落物砸伤致面瘫,男子索赔47万!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