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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 经国务院同意 , 今天(6月29日)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 , 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 , 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 。 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二、本公告所称旅客 , 是指年满16周岁 , 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 , 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 , 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 , 包括海南省居民 。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 , 不限次数 。 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 , 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 。 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 , 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
【旅客|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限额提高至10万元 增加免税商品种类】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 , 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 , 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
五、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 , 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 , 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 , 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 , 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
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 , 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 , 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 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 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 , 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 , 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
八、离岛免税政策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
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 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 , 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
(总台央视采访人员 王楠)

来源:(国际在线)
【】网址:/a/2020/0629/kd228317.html
标题:旅客|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限额提高至10万元 增加免税商品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