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不容贪,法不护腐”,古代是如何对付贪官污吏的?

在古代中央和政府关于反贪污就做出了很多的贡献 , 各朝各代都有出具法律和政策来惩治和预防贪污腐败的官吏 。为了不使得国家被这些贪污腐败官吏一步步带到崩溃 , 政府对于他们的惩治也是相当严重的 。
古代对于贪污腐败主要是用了三种方法 , 第一种就是从小的教化 , 把廉洁作为基本准则来净化人的心灵 。第二种就是严厉的惩罚措施 , 通过酷刑和严罚使得官员不敢贪 。第三种就是检查措施 , 目的是使官员没有空子可以钻 。那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的看一下古代究竟是如何对付贪官污吏的 。
一、思想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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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们对于贪官污吏是非常憎恶的 , 所以“贪污”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一种恶行 , 是有违道德 , 而且不是君子的作为 , 所以古人一直以来的教育都是清廉 。人们之所以如此的憎恶贪官 , 原因就是贪官一直以来都是剥削人民的 , 贪官贪得的钱财都是从人民身上刮下来的 。其次贪官污吏之于国家犹如白蚁之于千里堤坝 , 会一点一点的侵蚀国家最后祸国殃民将国家毁掉 。
为了避免贪官污吏横行 , “贤”、“廉”、“仁”、“道”等思想就作为国家主流的教育思想而推广开来 , 其中最符合这些的儒家思想拔得头筹 。《尚书》中就提出:“任官惟贤才 , 官不必备 , 惟其人 。”孔子也提出过拒绝腐败 , 倡导廉洁等思想主张的语句 。
在古代的圣贤之中总是把反腐倡廉的思想教育放在第一步 , 古代一些廉洁的官员比如包拯等的故事也一直被广为流传 。统治者大力推广和赞扬这种思想 , 小孩子的书本里有关礼节的也有这些思想 。所有的这些构成了古代对付贪官污吏的第一道战线——思想教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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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在家庭、学校、社会形成的教育体系以及整个社会的大环境对人从小都进行着思想教化 。即使在长大以后初入官场的时候 , 你的长官、伯乐以及类似于官员守则之类的东西上面也遍布着“拒绝贪污、提倡清廉”的思想教化 。甚至是有些人刚开始出现苗头以及犯了一些小错误都以思想教育为主 。思想教化就是古人对待贪官污吏最普及的手段 。
二、严惩措施
虽然思想教育深入人心 , 每个人的一生中都会在不断的被旁敲侧听 , 但是在利益面前这一切又没有那么完美的效用 , 还是有很多人会抵抗不住诱惑开始贪污 。那么就需要一些强制的措施来进行惩戒和制止 , 为的是得到一个更好的社会环境和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
【|“民不容贪,法不护腐”,古代是如何对付贪官污吏的?】早在夏朝的时候 , 法律里面就有对于贪污的处罚 , 那个时候有“昏”、“贼”、“墨”三种罪行的都要处以死刑 。而“墨”就是指的官员的贪污 , 这是中国古代对于官员贪污最早的历法记录 , 也是惩罚也是相当的严重 。
《左传》讲:“已恶而掠美为昏 , 贪以败官为墨 , 杀不为忌为贼 。夏书曰:‘昏、墨、贼、杀’ , 臬陶之刑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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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时候历法规定 , 如果有官吏贪污的话 , 那么就会禁止其子孙做官 , 也就是说自己一旦没有控制住贪污了的话 , 那么可能就会断送自己子孙后代的为官的道路 , 毁了自己家族的后路 。汉代历法将官员贪污受贿的行为大致分为了四种 , 分别为受财枉法、监守自盗、挪用公款公物、卖官鬻爵等 。汉法律对于贪污受贿的处罚严重 , 包括免官、囚徒、弃市等等 。而对于子孙后代的影响可以长达三代之久 , 这里的弃市就是处死的意思 。分页标题
唐朝的律法规定受贿一尺绢布(在唐代不是受贿只有绢布 , 而是要讲所有的贿赂全部折算成为绢布再来判决)就得挨受一百个大板子 , 这里的规定将官员贪污受贿的标准已经拉低到了极低的标准 。唐朝在《名例律》当中将全部的贪污受贿分成了六个种类 , 其中有四个是涉及到官员的贪污受贿 。
第一种贪污枉法 , 按照律法就是一尺布一百大板 , 一匹则加倍 , 达到十五匹之后就可以判处死刑了 。第二种贪污不枉法 , 这样罪责轻一点 , 一尺是九十大板 , 两匹就要加倍 , 三十匹就要流放边关三年 。这里的区别就是“枉法”与“不枉法”也就是有没有歪曲法律而判决 。
第三种是收所监临 , 意思就是趁着职务之便利收取自己辖区范围内的财务 , 这样的话就是一尺四十个鞭子 , 一匹加倍;八匹剥夺人身自由并服劳役 , 十六匹匹加倍;五十匹流放两千里开外的地方 。最后一种叫坐脏 , 就是官吏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 这样的话就是一尺二十鞭子 , 一匹加倍;十匹就是一年的牢狱之灾 , 二十匹加倍最高判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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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时候大部分都是延续唐朝的历法 , 但是实行了一种相当有效的制度 , 那就是“连坐制” 。这个连坐制度比较广泛 , 不仅仅会连坐影响到自己的子孙后代的仕途而且还会连坐影响到自己的上司和曾经举荐自己的“老师” 。
这种连坐制度的好处就是除了严苛的律法之外 , 还会堵上自己子孙后代的命运 , 而且可以利用官员的上司对他进行旁敲侧听和压制 , 毕竟如果事情败露上司也要倒霉 , 但是上司肯定权职比较大 , 那样就可以形成有效的压制效果 。最后一般的人对于举荐自己的“老师”或者说伯乐都有感恩之心 , 自然不愿意连累他们 。
到了清朝将举报写入了相应的律法之中 , 清朝律法规定 , 但凡有人举报贪污受贿立马先进行抄家革职 , 然后再进行调查和处罚 。清律法参照明律法把监守自盗等也加入了贪污受贿的行列 。
清朝律法规定的对于官吏贪污受贿的处罚在严苛性上面与前世差距不大 , 但是办事效率极其的快 。一旦被举报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把人给控制拿下 , 然后抄家和革职 , 一来贪污官吏没有反应的时间 , 二来人被控制、官位被革职就没有能力去做动员解救自己 , 第一时间抄家 , 也没办法转移资产和毁灭证据 。
三、制度监察
虽然律法规定的对于贪官污吏的惩罚足够的严苛 , 但是还是不可避免的有不少的人铤而走险的进行贪污 , 并且有的官员依靠自己的高官位只手则天进行违法的活动 , 那么监察制度和监察部门就不可避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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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门和检察制度基本上是和封建社会一起到来的 。秦始皇统一六国开启了封建社会就已经建立起来了和行政、军事并列的监察机构 。行政、军事和监察机构在地位和权利上面不分伯仲 , 共同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 , 分别由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三人掌管 。
汉朝之后承接秦朝的制度 , 但是将丞相制度改成了“三公制” , 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就是“三公” , 并列为丞相级别 。下面有御史大夫 , 秦官位上卿 , 银印青绶 , 掌副丞相 。而御史大夫虽然职位位于丞相之下 , 但是在权利和执行上面基本与丞相同级别并列 。
秦汉之后“三公制”逐渐的发展成熟完善 , 形成了一套成熟而完整的监管体制 。第一 , 在中央“三公”并列互相掌管行政、军事和监察 , 互相不隶属、不互通 , 分割职权 , 只对皇帝负责 。第二 , 中央与地方分开治理 , “三公”只在中央活动 , 不可以掌管地方事物也不能监管地方官员 。“三公”在封建官级当中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 , 但是却没有什么实权 , 掌管百官却无法指导控制百官 。第三 , 以御史大夫为中心的监管体制监管从地方到中央的所有官吏 , 御史大夫实际上掌握着国家的监管的最高权利 , 实际上控制着所有官员 。虽然名义上在丞相(三公)之下 , 但是丞相(三公)无实权 , 基本等于直接服务于皇权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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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古代的官吏的贪污受贿现象严重 , 所以从封建王朝刚开始甚至是早在封建王朝之前就已经开始对于官吏贪污受贿现象的治理 。古代通过思想教化、严苛的律法惩治措施以及完善的监管制度对所有的官吏进行管控 , 对于贪污受贿进行预防和惩治 。
在思想上让官吏从小建立荣辱廉耻观念不想贪;在律法上用严苛的措施加强惩治让官吏不敢贪;在监管上从上自下 , 全覆盖、全掌控 , 让官吏不敢抱侥幸心理 。这一系列的制度有效的防止了古代官吏贪污腐败的出现 , 减少了事件发生的概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