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窃取商业秘密?最高将罚500万!市市场监管局探索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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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窃取商业秘密?最高将罚500万!市市场监管局探索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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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窃取商业秘密?最高将罚500万!市市场监管局探索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某企业
“我们在电商平台的零售价格是统一的 , 明码标价 , 但成本和利润属于商业秘密 , 不便公开 。 ”
目前 , 中山各家企业
拥有的商业秘密数量不一
个别企业拥有多达 100多个商业秘密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样调查
制订了相关指引
帮助企业建立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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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6月 , 市市场监管局探索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 通过调查摸底 , 掌握辖区商业秘密保护基本情况 , 共出动调查检查人员528人次 , 走访工业园(区)等产业集群地34个 , 抽样调查重点企业205家 。
截至目前 , 市市场监管局为92家企业开展了商秘保护行政指导 , 帮助64家企业建立完善了商秘保护措施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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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商业秘密?
这里有详细解读 ,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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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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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 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
(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 即具有秘密性 , 若该信息是所属领域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的 , 则不属于商业秘密 。
(二)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 即该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
(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 包括对商业秘密本身的保护 , 对内部员工的保密要求 , 以及对外部人员的防范等 。
(四)该信息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信息 。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标书标底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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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 ,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 , 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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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 ,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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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 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机构 , 加强员工保密守则培训、寻求救助等 ,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
(一)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价值或效用 , 合理界定其产品设计、程序设计、产品配方、制作新工艺、客户信息、货源情报等商业秘密范围 。
(二)从有效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出发 , 科学划定商业秘密级别 。 其中与产品研发有关的技术方案、原材料构成及供应渠道、研发成本等事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需列入较高级别的商业秘密 。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 包括企业内部员工保密守则、员工解除劳动协议与竞业限制、涉密信息内部管理、突发情况应急处理、商务合作保密等多重保护制度 , 织密筑牢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第一道防线 。
(四)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 包括:指定专人管理 , 严格保密要求;专设保密场所 , 实现有效保护;采取加密手段 , 防止拷贝复制:实施隔离措施 , 控制接触范围 。
(五)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内部员工 , 告知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 并可以与其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 将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 必要时可以实行商业秘密拆分保护 , 分部分掌握 , 成组合使用 。
(六)在委托开发、委托加工、商业咨询、技术转让等商务活动中及时签订《商务合作保密协议》 , 明确各方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 , 防止商业秘密在商务交往中泄露 。
(七)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 , 可视不同情况 , 采取不同的救济(保护)措施:
1、寻求民事保护 。 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
2、寻求行政保护 。 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 , 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 并按本指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
3、寻求刑事保护 。 侵犯商业秘密 , 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 或者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 ,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 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
(八)企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 请求保护其商业秘密 , 提交以下材料:
1、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主体资格 。 举报人应为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权利人 , 或者与权利人具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关系的被许可人 。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须经权利人书面授权 。
2、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 。 包括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其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
3、被举报人具有接触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条件等情形 。
4、被举报人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投诉人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
来源:中山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