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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本文原题:装有茅台酒的货车翻车 , 司机真的要赔60余万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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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2020年7月3号中午12点29分 , 一辆厢式货车经淞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钟路路口掉头时 , 车厢侧门突然松动 , 千余箱茅台酒从车内掉落下来 , 正好散落在十字路口中央位置 , 影响车辆通行 , 见此情形 , 司机拨打110求助 。
驾驶员罗某现场就崩溃了:“把门开一下 , 我看看里面什么情况 , 全斜啦?!”“是呀 。 ”“通知单位来呀 。 ”“通知了 , 老板马上过来了 。 ”“一箱一万?”“是的呀 , 我又赔不起的 。 ”经初步核实 , 厢式货车内共装有茅台酒1500余箱 , 掉落的茅台酒超过了1000箱 , 经济损失还在进一步估算中 。
据报道该起事故与超载相关 , 交警:“1500箱 , 每箱7.4千克 , 乘以7.4 , 等于11.1吨 , 你这个车到底可以装几吨啊?”驾驶员罗某:“……”交警:“8吨的车 , 你装了11.1吨 , 你自己算算 , 你超了多少?”驾驶员罗某:“……”目前 , 驾驶员罗某的公司要求其赔偿人民币50万至60万元 , 但司机仍在协商 。 事故也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
在媒体的报道中 , 我们没有看到货车司机受伤的消息 , 这也是万幸 。 但对于这起翻车事件 , 司机也是苦不堪言 , 这么多的茅台酒从起驾驶的车辆上翻车 , 这经济损失可不是一丁点儿的事!但司机真的要承担高达6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吗?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与“否”的答案 , 需要从司机与公司之间建立的何种法律关系进行判断与分析 。
一、司机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 应如何担责?
这起“茅台酒货车翻车事件”与我们曾代理的一个劳动案件有点类似 。 我们所代理的案件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 司机与某干粉砂浆厂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 但公司未与司机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某天清晨 , 司机因超载的原因导致装满干粉砂浆的槽罐车翻车 , 车辆损坏严重 , 修理费高达8万余元 。 公司遂通过提起劳动仲裁 , 要求司机承担因其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 大家猜想这个案件是如何进行判决的呢?
该案件经过了劳动仲裁及法院的审理 , 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 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 第一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偶发性和多种可能性 , 虽然发生了全责的交通事故 , 但全责并不等于司机存在故意违章的主观状态 , 交通事故全责也不能证明司机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 因而 , 司机的行为不构成“严重失职行为”;第二点:对于“重大损害的金额” , 公司未与司机之间签署《劳动合同》 , 也不存在相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损害的金额予以约定 , 因而 , 对“重大损害”的标准很难作出界定;第三点:公司与司机之间就发生交通事故后 , 损害应按照何种比例进行承担 , 未有任何的约定;第四点:法院认为 , 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企业正常的经营风险 , 该风险不能随意地转嫁给劳动者 , 否则会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 。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要求翻车实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
通过上述我们所代理的案件 , 本次事件中的司机是不用那么害怕的 , 可以稍微松一口气 。 但这不等于在这次的“茅台酒货车翻车事件”中的司机是完全无需承担任何的损害赔偿责任的 , 每个案件的细节之处都有不同 。 从媒体发布的视频中 , 我们看到的是“茅台酒直接从货车上翻到下来的” , 假设本起事故中没有超载的因素 , 是司机忘记将侧门的门锁关闭的 , 此时司机就存在没有履行到最基本的劳动义务 , 没有尽到应尽的勤勉和安全注意义务 , 属严重失职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 对此 , 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 , 审判机关会结合司机的劳动报酬、对本次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等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 。分页标题
在司法实践中 , 公司向员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法条依据 , 通常为《劳动合同法》第90条 。 该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而 , 在本案中公司与司机是否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文件中进行约定 , 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点 。 作为运输企业 , 不要等到要用时 , 方恨当初未约定 。 事前做好相关的规章制度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 。
二、司机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 , 应如何担责?
如本案中的司机与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 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务关系的 。 在发生这样的翻车事故后 , 司机应如何进行赔偿呢?在公司与自然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的情况下 , 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需看双方之间对此是如何进行约定 。 但并非一定会按照约定的金额来判决提供劳务方承担损害赔偿的金额 。 审判机关也会结合提供劳务方的主观过错、实际发生损害的金额、雇主方是否尽到相应的勤勉义务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
另外 , 司机与公司之间也有可能建立的是货运合同法律关系 , 在此情况下 , 根据《民法典》第83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 , 当事人有约定的 , 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
《民法典》尚未生效 , 要到2021年1月1日 。 但根据现行有效的《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 , 当事人有约定的 , 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因此 , 在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 , 司机是需要按照约定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 有约定从约定 ,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 按照市场价格承担!当司机的风险可真大 , 特别是运输茅台酒!
三、建立劳动关系的司机因翻车导致受伤的 , 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是建立在司机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基础之上的 , 如司机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或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 , 即便司机因本次事故而受伤的 , 也谈不上“工伤”的问题 。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及15条对哪些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 哪些情况下视同工伤的 , 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对于本次“茅台酒货车翻车事件”中司机 , 假设货车真的翻车 , 司机因翻车导致自己受伤的 , 同时 , 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对翻车事故承担“全责” , 再结合上述法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 , 是否就认定 , 该司机是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
上述答案是错误的!错误的!错误的!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开车是司机的本职工作 , 本次交通事故是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 , 并非“上下班途中” , 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 , 是适用于固定的时间点 , 即“上下班途中”的 。
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 如司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 那怕是“全责”的情况下 , 只要排除司机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 即(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司机也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 ”及第5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 ”因此 , 司机在发生全责的交通事故时 , 自己受伤的 , 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分页标题
司机开车需谨慎 , 注意人身安全;提前关好车门 , 保管好车上的货物 。 运输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 , 应制定好相关的制度 , 在要求损害赔偿时会多一份保障!
【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装有茅台酒的货车翻车,司机真的要赔60余万元吗?】作者:王余婷律师/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来源:(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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