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腿|“鸭腿”、“鸭翅根”之争,“维权”还是“为利”

近日 , 株洲芦淞法院一审审判了一起“鸭腿”纠纷 ,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陆某要求株洲市天元区市监局、株洲市天元区政府撤回答复、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

鸭腿|“鸭腿”、“鸭翅根”之争,“维权”还是“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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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腿|“鸭腿”、“鸭翅根”之争,“维权”还是“为利”】是“腿”、“翅”
事情经过有些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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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31日 , 原告陆某在天猫上买了20包卤鸭腿 。收货后 , 陆某以产品实际是鸭翅根 , 但标注为鸭腿 , 且产品未按照企业标准加入酱油成分 , 向被告株洲市天元区市监局进行举报 , 要求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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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举报后 , 天元区市监局立即对产品经销商湖南省戴永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验 , 天元区市监局认为产品包装虽标注为“鸭腿” , 但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问题 , 并针对产品标签中未标注酱油的标签瑕疵问题 ,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湖南省戴永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并召回相关产品 。陆某不服 , 向天元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被驳回 。遂起诉至芦淞法院 。
法院审理认为:
“鸭翅根”俗称“鸭小腿” , 属于广义“鸭腿”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鸭肉等级规格(NY/T1760-2009)》中虽对“鸭腿”和“鸭翅根”进行了区分 , 但该标准系行业标准 , 属于推荐性标准 , 不具有实施的强制性 。因此 , 被举报产品标签上标示“鸭腿”不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天元区市监局在收到原告陆某的举报后 , 及时进行核查 , 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及回复 , 符合法律规定 。天元区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 依法进行审查 , 并作出复议决定 , 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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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说 法
本案中 , 原告陆某意图通过行政诉讼迫使监管部门对其举报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 从而拿到向商家索赔最关键的证据鉴定证书 , 降低其向商家索赔的成本 , 其诉讼的根本目的有别于一般的消费者 。
据悉 , 原告陆某今年在全省各地投诉了三十余起案件 , 有职业索赔的嫌疑 。不可否认 , 职业打假在打击经营者违法行为 , 净化市场不良风气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职业打假人通过“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路径 , 频频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 , 由此产生可观的利益收入 。职业索赔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 , 已经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面 , 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 , 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 。
来源: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