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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男子郭某酒驾肇事逃逸后 , 为逃避警方调查 , 利用绳索从自家10楼阳台攀爬下楼时不慎坠楼身亡 。 郭某生前曾投保意外伤害险 , 郭某家人理赔未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
7月16日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 该院近日二审认定郭某的坠楼身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 驳回郭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 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
2018年12月29日22点多 , 舟山新城某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 新城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调查发现肇事车车主为41岁男子郭某 。 民警赶往郭某住处 , 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 , 几分钟后 , 警方发现郭某坠楼 , 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
警方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后认定 , 郭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 , 已达醉驾标准 。 警方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 , 郭某为前述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 。 为躲避警方调查 , 郭某利用绳索从家中阳台攀爬下楼 , 在此过程中不慎坠楼 。
郭某生前曾投保一份意外伤害险 , 郭某死亡后家人以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 要求赔偿保险金20万元 。 保险公司以“郭某坠亡的事件发生在其醉酒逃避警方调查期间”为由 , 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 , 拒绝支付保险金 。 为此 , 郭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
一审法院认为 , 郭某坠楼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 但案涉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 ,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郭某家人20万元保险金 。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 , 上诉至舟山中院 。
舟山中院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某不慎坠楼身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 郭某从10楼阳台利用绳索攀爬下楼 , 是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调查 , 该行为本身就缺乏合法性 。 而且 , 郭某从事的是不必要的冒险行为 , 该结果的发生不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
【伤害|男子酒驾逃避交警调查坠亡,二审法院:不能获意外伤害险赔偿】(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 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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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伤害|男子酒驾逃避交警调查坠亡,二审法院:不能获意外伤害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