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普法丨车祸伤者索赔,近12万元众筹款算不算赔偿金?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将肇事方及相关单位告上了法院。但庭审中却因一笔“特殊”的款项,原被告之间发生了争执。到底是什么钱?法院又如何判决的呢?

 车祸|普法丨车祸伤者索赔,近12万元众筹款算不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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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转弯出事故
3被告被告上法庭
2017年8月12日,孙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东坝文化路与兴广巷相交路口右转时,与原告余某驾驶并搭乘案外人唐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余某和案外人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9月4日,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外人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车辆所有人为广运集团,该车在人保财险利州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先后在多家医院医治,被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外伤性癫痫、脑内血肿、消化道出血、继发性癫痫病等病情,住院165天。2018年11月21日,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余某继发外伤性癫痫(中度)评定为六级;不完全运动性失语八级。
出院后,余某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某和被告广运集团共同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各项赔偿款共计852314.05元;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利州区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3被告承担。
庭审交锋
对众筹款有争议
昨日,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孙某、广运集团共同辩称:对交通事故与责任划分无异议,孙某与广运集团共同向原告垫付32791.88元,不含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他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原告通过公益筹款医疗费用,应予扣减;对被告垫付的费用请求纳入本案一并处理。
被告人保财险利州区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的各项请求过高;保险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已向原告垫付10000元,请求一并处理;鉴定费与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四川华西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依据不足,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原告通过“轻松筹”筹集的医疗费不应由原告享有。
该笔众筹款是怎么回事?原来,案发后原告女儿通过“轻松筹”平台,以原告发生实际困难为由,通过网络平台来介绍原告的实际困难和需求,以取得社会公众的同情和帮助,为原告筹集医疗费117029元。
法庭判决
众筹款不属于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孙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从事单位的指派工作,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相
关规定,原告余某的损失由被告广运集团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广运集团在被告人保财险利州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原告余某的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利州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于原告余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原告余某的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利州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70%,30%的损失由原告余某自行承担。对于保险不予理赔的部分,由广运集团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主张原告通过“轻松筹”平台筹集的医疗费应予扣减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的筹款具有社会公众捐款的性质,是社会救助款,系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资助,是一种爱心义举的体现。其次,原告亲属以原告发生实际困难为由,通过网络平台来介绍原告的实际困难和需求,以取得社会公众(包括亲朋好友)的同情和帮助,并不是对侵权人的帮助。该筹款属于社会人员的自发行为,与被告孙某作为侵权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不同法律关系,以公益筹款扣减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并无法律依据。最后,如果将这笔款项作为被告赔偿款进行品迭,则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甚至有不当得利的嫌疑。这既是欺骗了广大的社会公众,也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对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保财险利州区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余某支付497427.41元,向被告孙某支付13422.68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3323元,由被告广运集团负担9326.10元,原告余某负担3996.90元。
【 车祸|普法丨车祸伤者索赔,近12万元众筹款算不算赔偿金?】魏莉广元晚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文煜凌
编辑:宋兰英
校对:赵真
责任编辑:陈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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