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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合同定金订金混用 , 商家拒退无理
□ 本报采访人员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池晓瑞
消费者支付了3000元订车款后 , 却遭遇汽车销售公司搬家还迟迟不予退费的尴尬遭遇 , 双方围绕这笔款项是“订金”还是“定金”的问题打起了官司 。 近日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 一审判令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订金款3000元 。 据了解 , 2019年1月20日 , 王青(化名)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定金合同” , 合同约定:购买的车辆车型为比亚迪EV535 , 销售指导价未定 , 成交价未定;汽车销售公司收到王青支付的3000元定金后向车辆生产厂家订购车辆;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车辆交易的 , 王青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 此外 , 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还在合同中手写标注了“一周内对价格不满意 , 订金可退”的字样 。
当日 , 王青支付了3000元 , 汽车销售公司向王青出具了“订金收据” 。 不料 , 汽车销售公司搬离 , 王青未能购车 。 然而 , 汽车销售公司却以3000元属于“定金”为由迟迟拒绝将这笔钱退还给王青 。 无奈之下 , 王青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 主张其交付的属于订金 , 要求对方退还订金款3000元 。
对此 ,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 , 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定金合同” 。 车辆上市后王青一直没有找公司退款 , 公司认为王青对价格是满意的 , 时隔很久王青才提出要退钱 , 公司认为此时不应退还定金 。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 , 涉案的《汽车销售定金合同》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 , 其中尽管使用有“定金”字样 , 并明确约定了“定金”的违约责任 , 但其手写内容使用了“订金可退”字样 , 收据上也有“订金”字样 , 故本案中“订金”“定金”混用系汽车销售公司的责任 , 现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订金”“定金”混用的情况下另行向王青进行了均属“定金”的特别说明 , 故法院认定王青所交的3000元应为“订金” , 现王青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订金 , 应予以支持 。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购车合同定金订金混用,商家拒退无理】据此 , 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

来源:(法治日报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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