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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民间借贷巨变 当前仅15.4%内利率受保护】每经采访人员:易望奇 易启江 谢婧 每经编辑:易启江
8月20日下午3点 ,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新闻发布会的召开 , 金融科技圈、民间金融圈沸腾了 。 最高法正式发布新规: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 , 锚定为一年期LPR的四倍 , 新规自8月20日起实施 。 而当日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 , 4倍即为15.4% 。 此外 ,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 应当认定无效 。
利率保护上限大幅调降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 , 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 。
最高法决定: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 , 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以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
此外 , 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 , 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 此举将大幅提高民间借贷市场准入门槛 。 同时 , 新规进一步堵上了高利转贷的漏洞 , 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 , 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 , 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 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
值得注意的是 , 最高法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 , 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 。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业内:大批机构可能退出
有业内人士透露 , 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消费金融机构的产品利率超过了15% 。 比如 , 根据《安逸花2020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服务机构报告》 , 这一期产品入池资产的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为12.42% , 最高贷款利率为24% 。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指出 , 在现行情况下 , 大多数民间借贷的利率在24%~36%之间 , 新规实施后 , 可能会有大批民间借贷机构退出这个行业 。
在黄大智看来 ,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 , 贷款利率是由风险成本、资金成本、获客成本来决定的 。 在风险成本和获客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 , 只有尽量控制资金成本 。 但资金成本又由货币政策等因素决定 , 短期内下跌的空间很小 , 因此新规实施后 ,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 , 其盈利情况和经营情况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 。
在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看来 , 虽然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下调 , 但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 他们还是要求助于民间借贷 , 而民间借贷属于一种市场化行为 , 一般不会因为被保护空间下调就主动降低利率 , 反而会引发一些潜在的争议问题 , 毕竟民间融资市场 , 中小企业或贷款人并不具备谈判优势 。
不过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律师指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X , 则非法放贷的利率认定标准就是X , 若放贷主体超过这一利率放贷 , 且为职业放贷人(2年内10次)则涉嫌非法经营罪 。 换句话说 , 以前超过年化36%的职业高利放贷行为(2019年10月21日之后)被定为非法经营罪 , 如今司法保护上限降低 , 该罪的入罪标准也就同时变低 , 直接影响本罪的构成要件里的核心要点 。分页标题#e#
每日经济新闻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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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间|民间借贷巨变 当前仅15.4%内利率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