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涉毒人员在公安局内跳楼身亡,四辅警被判刑

河北一涉毒人员在公安局内跳楼身亡,四辅警被判刑。河北一涉毒人员在公安局内跳楼身亡 , 四辅警被判滥用职权
河北涉县公安局四名辅警在办理一起涉毒案件时 , 超越辅警职权且违反法定办案程序 , 导致一名涉毒人员被带回公安局后 , 在脱管状态下跳楼身亡 。 案发后 , 涉县公安局向该涉毒人员家属支付了128万元国家赔偿金 。近期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裁判文书显示 , 上述四名辅警均被判处构成滥用职权罪 。 其中 , 一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另外三人分别被判三至五个月拘役 , 此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但被驳回 。涉毒人员公安局坠亡获赔128万元相关裁判文书显示 , 本案涉案四名辅警包括 , 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辅警陈方钰和李剑波、该局督查大队辅警王晓静、该局鹿头派出所辅警申建俊 。 四人均因涉嫌滥用职权罪 , 于2019年3月25日被涉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陈方钰于2019年8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抓获 , 2019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李剑波于2020年1月31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 当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申建俊于2020年1月24日被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5日 , 涉县检察院以王晓静犯滥用职权罪 , 向法院提起公诉 , 诉讼过程中因王晓静在逃 , 法院决定中止审理 , 2020年4月23日 , 王晓静投案自首 。涉县法院审理查明 , 2018年8月5日12时30分许 , 涉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原临时工作人员李某1将其弟李某2提供的涉毒线索告知王晓静 , 王晓静电话告知该局国保大队辅警陈方钰 , 并随即联系该局巡特警大队政府中队队长杨某协调警力 , 并称巡警只负责把涉毒人员带回公安局 , 不需要看管涉毒人员 。杨某根据王晓静的要求 , 安排三名巡警协助将两名涉毒人员带回公安局后离开 。 此后 , 王晓静又联系申建俊让其协助陈方钰等人参与该涉毒线索 。当日13时许 , 陈方钰、李剑波与三名巡警赶到龙湖佳苑小区 , 经李某1、李某2现场指认 , 在小区门口将涉毒人员张大强、申某二人控制后 , 带回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四楼办公室 , 之后三名巡警离开 。陈方钰、申建俊在四楼办公室先后对张大强、申某进行询问并记录 。 在得知张大强位于龙湖佳苑小区的住处还有一名涉毒人员刘慧霖后 , 陈方钰和申建俊前往龙湖佳苑小区将刘慧霖抓获 , 并带回县公安局 。 此时 , 只有李某2和张大强在六楼值班室 , 张大强没有公安工作人员看管 , 处于脱管状态 。 之后 , 张大强从六楼值班室坠落 , 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8月27日 , 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张大强血液和尿液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 当年9月13日 , 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被鉴定人张大强符合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 同年9月27日 , 涉县公安局因“未尽看护职责 , 导致张大强坠亡” , 向张大强家属支付128万元国家赔偿金 。超越职权违反办案程序国保大队职责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 但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辅警为何会参与办理涉毒案件?该大队大队长胡某以本案证人身份向法庭做出解释 , “因为局里‘两打两控’活动给国保大队下达过涉毒方面任务数 。 ”胡某证言显示 , “2018年8月5日13时10分 , 辅警陈方钰给我打电话说 , 局里纪检督查科的王晓静有一个吸毒的线索 , 准备去看看 , 我说那你先看看吧 , 我问他除了你还有谁参加 , 陈方钰说巡警队有人 。 我同意陈方钰去看看王晓静提供的吸毒线索就是去了解一下这个吸毒线索真不真 , 因为局里‘两打两控’活动给国保大队下达过涉毒方面任务数 。 我同意陈方钰去了解这个吸毒线索时 , 没有向陈方钰交待过什么注意事项 , 也没有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过 。 陈方钰等人从现场带两名吸毒人员回公安局时 , 没有向我请示汇报过 。 ”张大强坠楼时 , 和他同处一室的是提供张大强涉毒线索的李某2 。 李某2证言显示 , 他和公安局人员从抓捕现场回到公安局后 , 在六楼的值班室玩了一会手机就睡着了 , “醒来后 , 我发现就我跟张大强两个人在房间 。 我从手机上看了会电视剧 , 大概过了四五分钟 , 张大强突然一拳打在我左眼上 , 又朝我的头打了几拳 , 我站起来后 , 张大强一脚把我踹倒在地上 , 等我爬起来后我看见张大强正从窗户往下跳 , 我就跑过去去拉他 , 当时没有拉住 。 张大强跳楼后 , 我从该值班室出来 , 一边下楼 , 一边喊人 , 没有人安排我在六楼看管嫌疑人 , 我在公安局六楼宿舍停留是为了有人能把我送回去 。 ”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 王晓静身为辅警 , 在获取涉毒案件线索后 , 将该线索交于辅警陈方钰 , 其违反法定办案程序超越其辅警职权协调三名巡警和鹿头派出所一名辅警(同案犯申建俊)共同参与办案 。 其行为与相关辅警违反法律规定办案 , 并出现一人坠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人陈方钰、李剑波身为涉县公安局辅警 ,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 辅助人民警察开展执法工作 , 但其违反相关规定 , 在没有公安民警参与的情况下 , 未办理法律手续 , 对嫌疑人员进行了强制传唤、询问和搜查等案件调查取证行为 , 并违反规定 , 在非办案区域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 询问结束后也未在法定地点对嫌疑人员采取法定强制措施进行看管;被告人申建俊身为辅警 , 违反办案程序 , 在未向本单位领导请示汇报、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 , 擅自参与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 , 在非办案区对嫌疑人员进行讯问 , 未保证被讯问人员的人身安全 。涉县法院认为 , 四被告人造成一名嫌疑人在脱管状态下坠亡的严重后果 , 因本案国家赔偿死者亲属128万元 , 致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 四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9年12月24日 , 陈方钰被判犯滥用职权罪 , 判处拘役五个月 。 2020年4月22日 , 李剑波、申建俊均被判犯滥用职权罪 , 李剑波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 申建俊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 陈、李、申三人均提起上诉 , 但被驳回 。2020年7月29日 , 王晓静亦被判处犯滥用职权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王健来源:澎湃新闻分页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