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近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 并发出通知 ,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总体目标
用2年左右时间 , 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 , 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 。 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 , 体制机制高效顺畅 , 服务管理便民惠民 , 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 , 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
到2035年 , 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 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 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 , 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
重点任务
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
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 , 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 , 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 对遭遇自然灾害的 , 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
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 , 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 , 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制定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或最低指导标准 。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 加强分类动态管理
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 , 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 , 每半年核查一次 。 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 , 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 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
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 , 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 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 。 完善疾病应急救助 。 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 , 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 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 , 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 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 , 发挥制度合力 , 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 。
健全教育救助制度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 ,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 , 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 , 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 健全住房救助制度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 。 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 , 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 。 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 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分页标题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
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 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 , 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 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 , 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 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
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 , 调整优化国家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 , 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 ,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 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
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 , 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 。 加强法律援助 , 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 , 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 , 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 开展取暖救助 , 使寒冷地区的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 。 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 , 为其减免相关费用 。 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 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 , 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
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 , 生活陷入困境 , 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 , 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 依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 分类分档予以救助 。 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 , 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 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 , 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 。
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
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 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 , 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 , 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 , 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 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 , 增强救助时效性 。 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 。 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 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 , 形成救助合力 。
【社会救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 压实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 , 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 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 , 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 , 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 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
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
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 , 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 。 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 , 要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 , 积极做好应对工作 , 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 , 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 , 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 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 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 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分页标题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 地方各级依法依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 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 。 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立法 。 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 。 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 。 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 , 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
落实部门责任
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 , 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 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 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 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 。 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 。 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 , 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 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 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 , 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 , 保障履职需要 。 加强业务培训 , 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
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资金监管 , 强化审计监督 , 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 , 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 , 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 。 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 , 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 , 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 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