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广东明确教师可行使教育惩戒权 但必须先制止后惩戒

_原题为 广东明确教师可行使教育惩戒权 但必须先制止后惩戒
羊城晚报讯 采访人员侯梦菲、通讯员任宣报道:9月1日起 ,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 《条例》填补了广东省学校安全工作领域的立法空白 , 为解决学校安全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有效法治保障 。
26日 ,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 对《条例》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
惩戒时不得实施体罚
此次 , 广东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方式 , 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 。 《条例》规定 , 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 , 教师应予以制止和批评 ,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 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措施时 ,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对此 , 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大胜表示 , 下一步 , 省教育厅将按照《条例》要求 , 严格落实教师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 。 不过 , 他表示 , 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件必须是学生做出了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 , 且应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 。
明确六种“校闹”行为
近年来 , 学校在发生安全事故后 , 有些家长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 而是频频出现缠访、闹访 , 甚至到学校闹事 。 对此 , 《条例》明确规定 , 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 , 学校主管部门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 当事人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 同时 , 事故当事方可选择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 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协调组织申请调解 , 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
【惩戒|广东明确教师可行使教育惩戒权 但必须先制止后惩戒】《条例》明确了明令禁止的六种“校闹”行为 , 包括: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挠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跟踪、纠缠、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相关人员、学生 , 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侵占、损毁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财务;在学校或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非法聚集、游行、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干扰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制造、散布与学校安全事故实际情况不符的谣言;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等 。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 , 对于“校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 , 学校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 , 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 , 应依法及时处理 。
此外 , 在校园安全管控方面 , 《条例》规定了出入校园、教学和校际活动、网络、食宿餐饮、消防等方面安全管理措施 。 李大胜表示 , 省教育厅将协调公安机关将距学校建筑控制线以外200米以内的公共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 。 “特别指出的是 , 《条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经验 , 增加了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内容 , 推动学校落实公共卫生相关规定 。 ”省人大法律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 。
编辑: 宝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