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化妆品能宣称啥功效?大调整后的化妆品分类规则来了!

近日 ,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发布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两个征求意见稿 , 以更详细、具体的规则 , 配合行业最高法落地 。

化妆品|化妆品能宣称啥功效?大调整后的化妆品分类规则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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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按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 , 同时考虑使用方法 , 对化妆品进行细化分类 。
对应化妆品类型 , 新分类规则采用了层次码 , 代码分五个层次 , 依次为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 。 若产品为组合套装 , 则可按一个产品进行分类编码 。
最新规则中 , 化妆品功效宣称包括28类 , 分别为清洁、卸妆、滋润、保湿、美容修饰、毛发造型、芳香、护发、防晒、祛斑美白、祛斑美白(仅物理遮盖)、抗皱、紧致、修护、舒缓、祛痘(含去黑头)、控油、去角质、爽身(含止汗)、染发、烫发、防脱发、防断发、去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辅助剃须剃毛 。
在既有宣称外的其他新功效产品 , 一律按特殊化妆品管理 。 此外 , 结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 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
脱毛、除臭类产品归属被悬置
值得注意的是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总则第3条提到 ,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 , 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 , 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 , 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
同时 , 附则第78条提到,对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 , 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 , 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
在最新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中 , 已不见育发、美乳、健美三个功效 , 但脱毛、除臭两项仍在被允许注册/备案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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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脱毛功效 , 指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 。 除臭指 , 有助于减轻或消除体臭 , 但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 , 不属于化妆品 。
部分适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的产品按特殊化妆品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 , 产品按使用人群分有四个编码:D、01、02、03 , 分别对应其他、普通人群、婴幼儿、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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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年龄外 , 分类标准还涉及功效宣称、是否是孕妇、哺乳期妇女三个维度 , 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1、若产品适用于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 且有除清洁、滋润、保湿、防晒、舒缓、爽身以外其他功效宣称 , 则产品按特殊化妆品管理 。
2、若产品适用于3~12周岁的儿童 , 且有除清洁、卸妆、滋润、保湿、美容修饰、毛发造型、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控油、去角质、爽身、防断发以外的其他功效宣称 , 则产品按特殊化妆品管理 。
3、若产品不限定适用人群 , 则默认产品适用范围不包括12周岁以下人群 。
4. 宣称紧致、去屑等功效 , 且适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的产品按特殊化妆品管理 。
14种剂型产品 , 冻干类产品在列
化妆品产品现有剂型包括以下14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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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到 , 除以上14种剂型外的其他产品 , 按特殊类化妆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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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药品监管、化妆品报、山东药品监管
整理:粤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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