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以案释法】小心商家违约后的“付款套路”


买卖合同作为人们经常使用的合同 ,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 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 当商家违约后 , 还继续支付货款 , 商家依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 该如何维权 , 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的案件 。
【法制|【以案释法】小心商家违约后的“付款套路”】
法制|【以案释法】小心商家违约后的“付款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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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16日 , 黄某到某分公司处欲购买一辆东南汽车 , 双方随即签订一份《新车定购单》 , 约定车辆总价格为11万元 , 提车日期为2017年1月26日 , 定金为5.94万元 , 余款在提车当日交付 。 同日 , 黄某依约向某分公司支付购车定金5.94万元 , 该分公司出具收据予以确认 。 《新车定购单》签订后 , 该分公司无法于约定提车日期交付车辆 , 亦未退还定金5.94万元 。 2017年6月17日 , 黄某应分公司要求 , 向其再次支付购车款6120元 。 截至庭审之日 , 该分公司仍未向黄某交付车辆 , 亦未退还任何款项 。

法制|【以案释法】小心商家违约后的“付款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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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江南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 , 黄某与某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的《新车定购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应属合法有效 , 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 双方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 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 黄某依约向某分公司支付了购车定金5.94万元 , 现该分公司无法于约定时间向黄某交付车辆 , 亦未退还定金 , 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 合同解除的条件已成就 。 黄某据此请求解除《新车定购单》 , 合法有据 , 法院予以支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 , 尚未履行的 ,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 , 合同既已解除 , 某分公司应退还黄某已实际支付的定金和购车款共计6.552万元 。
法官寄语
Law
经开法庭近三年受理买卖合同类案件共计841件 。 这些案件中 , 不乏商家违约后 , 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货款的情况 。 买受人应商家要求在商家违约的情况下继续支付货款 , 最终还是掉入商家的“套路” , 不仅没能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 , 还扩大了损失 , 付出更多的代价 。 在此 , 提醒广大消费者 , 在商家违约后 , 对于其提出的各种要求 , 应该理性分析 , 不应盲目听信商家的承诺 , 避免更进一步的损失 。 同时 ,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 , 要注意收集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 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来源:江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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