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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9月13日消息(采访人员王启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 。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 , 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 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 争议问题较多 , 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
9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 , 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
规定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侵犯行为具体认定、规范量刑标准
《解释》共十二条 , 主要规定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 规定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 , 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二是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 , 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三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 , 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以及从轻处罚的情形 , 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
哪些情形可酌情从重或从轻处罚?
采访人员注意到 , 《解释》明确了对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 , 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种情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 一般不适用缓刑 。
同时 , 对认罪认罚的;取得权利人谅解的;具有悔罪表现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罚金数额如何确定?
《解释》第十条规定 ,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 , 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 , 依法判处罚金 。
【力度|如何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两高出台司法解释】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 , 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 ,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 , 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

来源:(央广网)
【】网址:/a/2020/0913/kd513005.html
标题:力度|如何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两高出台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