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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没有监控的路口
一次没有碰撞的交通事故
双方各执一词的陈述……
法官该如何判决这起糊涂案?
2019年8月16日12时45分许 , 在东莞市横沥镇康乐路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路段 , 42岁的张大姐骑着电动车(经检验非机动车)沿康乐路最右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 , 当车辆行驶至上述路段绿化带缺口时 , 84岁的张大爷骑自行车从绿化带缺口进入康乐路 。 随后张女士连人带车摔倒了 , 造成十级伤残 。
据张女士回忆 , 当时是为了避让突然出现的张大爷导致摔倒受伤 , 鉴定为十级伤残 。
张大爷则表示 , 自己当时就是推着自行车站在那个绿化带缺口那里 , 突然看到张女士摔倒了 。 怎么也没想到 , 自己莫名其妙就被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由于张大爷逆行进入绿化带缺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 但不是必然原因 。 张女士在避让过程中并不会必然摔伤 , 如其刹车系统没有故障或者避让措施得当均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
因此 , 一审法院综合认定被告张大爷和原告张女士对本案事故应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 即各负50%的责任 。 张大爷要向张女士赔偿各种费用约7.9万元 。
张大爷不服 , 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9月14日 ,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黄宇齐介绍 , 虽然事故发生时就已经报警处理 , 但是由于两车之间未发生实际碰撞;现场没有摄像头 , 交警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 , 无法辨明两车之间的责任 。 而张大爷与张女士则各执一词 , 张女士主张张大爷逆向骑行转入道路 , 其系为了避让张大爷才撞向了绿化带;张大爷主张其在张女士摔倒后才去到的事故现场 , 并不存在避让的问题 。 但双方均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
从张女士的主张来看 , 该案为典型的因紧急避险引发的事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 ,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因此 , 本案无论如何判决均无法妥善解决该纠纷 , 只会引起两家人更大的矛盾 。 由于事实没有客观证据佐证 , 整个过程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 , 故该案以调解解决纠纷最为妥当 。 通过详细了解双方的诉求发现:张女士希望可以固定一审判决的事故比例便于申请工伤认定;张大爷觉得一审其承担责任比例过重、赔偿金额较大 , 明显不公平 。 而且 , 由于张大爷案发时已经84岁高龄 , 听力有严重障碍 , 家属认为张大爷根本没有责任 , 一审被判赔非常冤枉 。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没有证据佐证 , 无法探知真相 。 张女士确实也受伤 , 十级伤残影响今后的工作能力 。 本案事实只有张大爷和张女士最清楚 , 双方各执一词 , 必定有一方撒谎 , 希望双方能秉持诚信诉讼的原则 , 不要因为没有监控还原事实 , 就作出虚假陈述 。 双方各退一步 , 无论人道主义角度 , 还是紧急避险 , 张大爷适当给张女士一点补偿是否会更妥当一点?张女士自身也有较大过错的情况下 , 尽量降低赔偿金额 , 纠纷也许就解决了 。 ”9月10日的调解现场 , 黄宇齐从紧急避险角度、人道主义角度劝说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 。 最终双方同意:以张大爷支付张女士5.3万元了结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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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齐强调 , 其实在审判中经常会遇到这类没有证据、责任不明的案件 , 判决很难息诉服判 , 从人情和法理的角度去劝说调解 , 或许是最好的方式 。 “有时候就要探知双方的诉求和心理状态、情绪淤积的点 , 分别进行引导劝说 , 调解才有可能 , 调解后也不会心理有疙瘩 。 ”
全媒体采访人员 尹利勇 通讯员 袁小燕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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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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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东莞|紧急避险致十级伤残,东莞法官巧妙调解“糊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