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在大多数父母眼中 , 孩子结婚生子都是必然 , 似乎只有这样才会获得幸福 , 同时他们作为父母的任务好像也就算完成了 , 而且结婚生子还越早越好 , 这样父母还能有精力帮忙带孩子 , 所以我们能看到很多刚毕业对未来尚处于迷茫中的小青年被迫相亲 。
但在新时代的年轻人眼中 , 结婚生子并非必不可少 , 大家对于自身有着更高的追求 , 很多人尤其是女性不愿把大好的时间耗在家庭孩子身上 , 以至于我们能看到为了事业去打胎的案例 。
今天要分享的这起离婚案件的主人公是小王和妻子小丽——为了事业小丽独自一人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 丈夫小王无法接受 , 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庭审中 , 小王起初表示离婚理由是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大、生活矛盾多 , 交流困难 ,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追问下 , 他还是没忍住说出了自己的“委屈” , 夫妻两人工作都很好、三十岁又正处于事业的黄金时期 , 但刚退休的父母急着抱孙子 , 一次避孕工作没做好小丽怀孕了之后 , 家人都很开心 , 但没想到小丽因为担心生育影响工作发展 , 独自去做了引产手术 。
因此 , 小王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 , 遂起诉小丽要求离婚 。对此法官向小王解释道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妇女怀孕期间 , 分娩后一年内 , 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 男方皆不得申请离婚 。如果妇女提出离婚 ,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接受丈夫的离婚请求 , 则不受前款限制 。”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在这里 , 所谓的“确实有必要 ”主要是指在这一时期内夫妻有重要的和迫切的原因 , 使双方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 , 例如一方可能危及他方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或妇女的怀孕是与另一人有婚外情所致等等 。这时为了防止冲突和事故的加剧 ,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受理的 , 也可以受理 。但对于特定案件 , 是否受理还得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
如果法院认为理由足够 , 则通常应接受该理由 。如果小王不能证明法院有必要接受其离婚诉讼 , 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 就不能提出离婚 , 最后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小王的诉讼 。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关于小李的举动是否损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 法官指出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 ,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 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 , 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
【生育权|妻子为事业私自打胎,丈夫起诉离婚!究竟有没有侵犯他的生育权?】此外 , 生育权的实现属于妇女个人的人身权利 。对于男性来说 , 他们只能依靠合法的配偶来实现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 ,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 , 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 , 我国法律明确的表明 , 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 。
来源:(听讼网)
【】网址:/a/2020/0920/1600555435.html
标题:生育权|妻子为事业私自打胎,丈夫起诉离婚!究竟有没有侵犯他的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