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骗取银行贷款1080万元,后取得银行谅解

近日 , 裁判文书网披露怀远县人民判决书 , 被告人王某骗取银行贷款1080万元 , 后取得银行谅解 , 一审被判处缓刑2年 。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 , 怀远县永康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伙同蔡某(已判刑)通过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及购销合同 , 从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凤凰支行骗取贷款1080万元 , 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 。 该笔贷款被蔡某用于偿还其他银行贷款 。
2016年8月24日 , 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从担保公司账户扣划资金281.92万元 。
直至三年后 , 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截止2019年8月7日 , 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40余万元 。
【被告人王某骗取银行贷款1080万元,后取得银行谅解】2020年6月15日 , 王某向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提交分期还款计划书 , 并按约归还首期贷款本金150万元 , 其行为取得银行的肯定和谅解 。
怀远县人民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 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 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 鉴于在审理过程中 , 王某向被害单位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提交了分期还款计划书 , 并按约归还首期贷款 , 其行为取得被害单位的肯定和谅解 。
一审判决 , 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二年 , 并处罚金10万元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王某
王某 , 元朝人 , 苏州著名的漆匠 。
被告人
【被告人王某骗取银行贷款1080万元,后取得银行谅解】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 , 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 是“原告人”的对称 。 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 。 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 , 被告人可以是公民 , 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在刑事案件诉讼中 , 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 。 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 , 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则称为“原告” , 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