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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 法治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韩宇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债务时 , 利用公证文书 , 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资产非法肆意处置;或隐瞒还款事实、捏造债权凭证 , 借用公权力追讨债务 , 牟取暴利 。 近日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楠、祝志凤等32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诈骗罪 , 寻衅滋事罪等罪名 , 数罪并罚 , 判处杨楠有期徒刑25年 , 判处祝志凤有期徒刑23年;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年4个月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1年至2018年间 , 杨楠、祝志凤借用捌零后公司等企业“外壳” , 拉拢其亲属、同学 , 网罗社会闲散人员 , 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 , 形成以杨楠、祝志凤为组织者、领导者 , 层级清晰、分工确定、结构紧密、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 。 该组织盘踞在大连地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长期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残害群众 , 已查明的犯罪事实有90起、违法行为28起 ,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为牟取非法利益 , 杨楠、祝志凤等人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 , 对外宣称“门槛低、放款快、无抵押、无征信” , 吸引被害人到捌零后公司借款 。 在办理借款手续时 , 诱使被害人签订内容空白的借款合同、收条、借条、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 , 并利用公证人员 , 诱骗被害人办理房产、车辆的全权委托处置公证 。 放款时 , 扣除首月利息、平台费、公证费、外访费等费用 , 并按需填写收条、借条 , 制造虚假资金给付证明 。
被害人逾期还款后 , 杨楠、祝志凤指使组织骨干成员安排相关人员将身份信息、欠款数额、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制作成催收信息 , 派发至催收部 , 并由催收人员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或暴力手段非法讨债 。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债务时 , 利用公证文书 , 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车辆直接过户占有或出售、出租给他人;或者隐瞒还款事实、捏造债权凭证提起民事诉讼 , 借用公权力追讨债务 。 法院认定 , 该组织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750万余元 , 其中犯罪既遂1457万余元 , 犯罪未遂293万余元 。
法院认为 , 以杨楠、祝志凤为首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经济、危害性四个特征 , 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楠、祝志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成立 。 公诉机关指控的56起诈骗事实、25起寻衅滋事事实、1起故意伤害事实、1起非法拘禁事实、5起非法侵入住宅事实、1起敲诈勒索事实、1起聚众斗殴事实、28起违法事实成立 。
杨楠、祝志凤作为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 依法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 本案犯罪组织的其他成员 , 包括7名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以及23名一般参加者 , 依法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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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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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组织|捏造债权凭证借用公权力追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