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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特殊场所吸烟最高罚500元!《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年起实施】近日 , 采访人员从海南省文明办获悉 ,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条例》实施后 , 随地吐痰、抢座、公共海滩裸泳、遛狗不拴绳、在室内公共场所、学校等特殊场所内吸烟(含电子烟)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都有了更加明确的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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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是海南省第一部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专门性法规 , 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基本原则、文明行为规范、鼓励促进措施、实施保障和法律责任 , 明确列举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 。
值得注意的是 , 《条例》明确 ,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不文明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行政处罚规定的 , 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罚 , 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 , 依法从重处罚 。
《条例》还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标准 。
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海滩、公共浴场裸晒、裸泳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插队、抢占座位的 , 责令改正 , 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者制造噪音的 , 责令改正 , 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乱扔废弃物的 , 责令清除 , 处五十元罚款 。
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内吸烟(含电子烟)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条例》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 , 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单位还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公共劝导员、监督员 , 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 文明行为公共劝导员、监督员和公民现场拍摄的不文明行为照片、影像资料 , 以及公共场所监控系统拍摄的不文明行为影像资料符合证据要求的 , 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不文明行为的证据 。
《条例》明确 , 相关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 , 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 , 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 。 违法行为人按规定完成社会服务的 , 可以折抵处罚 。
今后
海南人可拿起法律武器
勇敢地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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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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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条例|特殊场所吸烟最高罚500元!《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