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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 五 )


按关键词阅读: 体系 规范 职业 注册会计师 03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上述服务时 , 应当谨慎行事 , 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影响 。

24、降至最低 , 否则 , 就不应接受此类业务 。
B、指导意见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
C、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事务所为同一家上市公司提供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 。
第六: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前后任的联系仅限于审计业务和重新审计) (1)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
(2)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 ,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 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 。

25、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 。
(3)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 。
(4)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 。
(5)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 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 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 , 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
第七: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 , 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 , 应当客观、真实、得体 。
(2)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广告宣传 , 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同意 。

26、宣传不受此限制 。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等 。
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 , 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5)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 , 不得有以下行为: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住处载入电话薄、信纸或其他载体时 , 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 , 抬高自己 。

27、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时 , 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6)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 , 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 , 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
(7)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 , 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
1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 2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 3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规; 4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与技能3.4.1职业后续教育的目标、内容、形式、检查与考核一、职业后续教育的目标目标: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 。
职业后续教育应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
二、职 。

【03|03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28、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一)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重点掌握)1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2参加大专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 3参加相关专题研讨会 。
4参加各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与培训; 5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6承担专业课题研究 , 并取得研究成果; 7个人专业学习与实务研究; 8其他形式 。
(二)职业后续教育的形式(一般了解) , 均应取得中注协认可 。
三、职业后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负责与实施 。
四、职业后续教育的检查与考核(记住时间要求)职业后续教育检查与考核的标准按注册会计师接受学习时间即学时数计算 , 其要求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 。
我国规定 , 执业会员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80学时 , 其中每年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接受脱产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 , 其中每年接受脱产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0/1221/002599222.html

标题:03|03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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