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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工业类合同(四)第十章利润28 .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 , 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 ;
企业发展基金 ;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 , 每年根据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29 .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 , 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况 , 在不影响正常生 产的原则下 , 此利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 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 , 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30 .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 , 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会制度 。
31 .合营企 。
2、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 , 同时应用英文定期编 制财务报表 。
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 切单据、帐簿、报表 , 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
32 .合营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 , 人民币与其它货币间的换算 , 按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 局汇率牌价结算 。
33 .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 行细则的规定 , 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
34 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 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
35 .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 , 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权 限 , 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 , 但不 。
【中外|中外工业类合同(四)x】3、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 。
36 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 , 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十二章外汇收支37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 , 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
38 .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1) 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
(2) 外汇结算人民币时 , 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
(3) 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报酬等 , 除根据有关规定支 付外汇者外 , 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
39 .根据合资法的规定 , 下列外汇可以汇出:(1) 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
(2) 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
(3) 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
(4) 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 , 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旅差费 。
(5) 其它按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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