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律师为您讲解土地征收及补偿程序、权属争议、社会保障问题!

征地拆迁是影响亿万农民、居民的生活水平的事项 , 国家对土地非常的重视 , 国家对土地管理也通过法律、法规进行了一些列的固定 , 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有什么的规定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总结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 从土地征收及补偿程序、权属争议、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为大家总结如下 。

史律师为您讲解土地征收及补偿程序、权属争议、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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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 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土地权属问题】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由人民政府处理 。 单位之间的争议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征地不用问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 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 , 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 , 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 , 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征收土地程序】
国家征收土地的 ,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 , 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 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 保证足额到位 , 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 , 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史律师为您讲解土地征收及补偿程序、权属争议、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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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 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 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 , 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 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 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