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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代孕的复杂性远非“你情我愿”那么简单】代孕的复杂性远非“你情我愿”那么简单
言咏
一则娱乐圈新闻出圈到公共领域 , 引发的讨论超出了茶余饭后的八卦——郑爽和张恒赴美代孕 , 两人感情破裂后 , 孩子成了烫手山芋 。 刺痛公众神经的是双方家庭关于如何处置孩子互相掰饬的那段录音 , 他们就像在谈论如何处置一件商品:能退掉吗?不能退就送人吧 , 谁要谁拿走 , 别再有瓜葛 。 任何一个有基本良知的人都会愤怒 , 要知道 , 那是两个最柔弱的 , 需要被呵护的无辜的生命 。
中国在监管上对代孕一直是持反对态度的 , 尽管法律上存在模糊地带 。 2001年卫生部制定通过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 但是 , 该规定针对的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 对公民个人的代孕行为甚至中介机构的代孕生意并无明确规定 。 2015年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之际 , 最终通过的版本当中 , 又删除了草案中“禁止代孕”的相关条款 。
民间对代孕一直存在争议 。 一种支持的观点认为 , 代孕某种程度上帮助了不孕不育、失独群体获得孩子 。 应该正视这种需求 , 堵不如疏 。 比这更进一步的观点还有:只要双方自愿即拥有交易的自由 , 这是市场范畴 , 成年人之间的事 , 不需要被干涉 。
我反对市场自由论者的观点 。 代孕这件事的复杂性 , 远超过白底黑字的市场契约 , 不是你情我愿、互利共赢那么简单 。 它也绝不仅仅只关系到几个成年人 , 不要忽略那个由此而出生的孩子 。 如果把代孕视同于交易 , 那么交易的对象是没有选择权的新生命 , 他们的权益如何被保障?如果诞生的是缺陷儿 , 站在客户的角度 , 委托人有权“拒收”吗?
2014年 , 一对澳洲夫妇通过一个泰国女孩代孕 , 产检发现龙凤胎中的男孩患有唐氏综合症 。 代理孕母由于宗教原因拒绝堕胎 , 最终委托夫妇带走了健康的女婴 。 这一案例引起了国际抗议 , 随后泰国立法禁止商业代孕;一位在美国做代孕生意的从业者说 , 很多客户会要求他们在合同里标注 , 孩子出生之后如果有疾病可以不要;在代孕合法的乌克兰 , 由于新冠疫情的蔓延 , 很多代孕而生的婴儿滞留医院 , 本应依偎在母亲怀抱 , 却一排排躺在医院的小床上——这些例子都提醒我们 , 如果把代孕仅视为契约交易 , 而不考虑其中生命和情感的因素 , 过于片面和简单化了 , 也不合伦理 。 这也是为何大部分国家都禁止代孕 , 比如法国、德国、瑞士 。 在法国 , 海外出生的代孕儿无法获得法国国籍 。 部分允许代孕的国家 , 比如英国 , 也做了严格限制——禁止商业代孕行为、坚持“分娩者”为母的传统母亲定义 , 委托夫妻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亲权令的方式取得父母身份等 。
另一方面 , 我理解不孕不育、失独群体对孩子的渴望 , 也承认这确实是客观存在的需求 。 在这一层面上 , 我不全然反对代孕 , 但依然觉得这其中涉及的伦理、法律困境很复杂 , 不是简单“放开”就足以应对的 。 如果说这类需求有其合情合理性 , 不容回避和忽视的话 , 我们能“规范代孕”吗 , 又该如何规范呢?我们是否应该对代孕的委托者加以严格的限制 , 只能是医学确认即便是通过辅助生殖手段也无法自己孕育并分娩的情况下 , 才能把代孕作为最后的手段?如果像英国那样 , 禁止商业代孕但对非商业代孕持开放态度 , 允许为代孕付合理费用 , 但不能是超过此费用的酬金 , 那么如何定义合理费用的范畴?如果说 , 代孕需要建立在伦理监管的基础上 , 那么谁来监管 , 会有失公正吗?北京大学人文研究院王一方教授的观点颇有代表性 , 他认为 , “伦理不应该成为代孕技术的负担 , 而应成为促进技术有序发展的工具 。 ”但是 , 当科技展现出它巨大的力量时 , 我们真的能Hold住边界吗?
对于这些问题 , 我并没有确切的答案 。 但无论如何 , 代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议题 , 不能把它简化到市场契约层面对待 , 伴随着利润的商业代孕 , 更为复杂和不可控 。 如果把代孕作为一种让生活更加美好的技术进步 , 那么它的使用应建立在对生命的渴望和尊重的基础上 , 严格限定在伦理边界之内 。
责任编辑:李桐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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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经济观察报|代孕的复杂性远非“你情我愿”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