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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理财产品 , 在被冠以“高额回报”的诱饵时 , 投资者都应该加以警惕 。
日前 , 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刑事判决书 , 事关9年前 , 原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龚某明利用职务之便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201万元进行炒股 , 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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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中国|原信达证券营业部老总集资诈骗:获刑15年 骗取百万理财款】图2/2
时隔约9年 , 2020年9月份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 , 数罪并罚 , 决定对龚某明执行有期徒刑15年 , 并处罚金7万元 , 同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
以高额回报理财产品为名诈骗上百万
时间回溯至2013年5月 , 新华社曾刊发报道 , 广东湛江投资者在信达证券认购了近2900万元的投资产品 , 但产品到期后投资者却被告知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付 , 营业部时任负责人龚某明携款失踪 。 这在当时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
日前 , 裁判文书网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 。 虽然最终查明的诈骗金额较此前报道明显减少 , 但龚某明行为的恶劣性质 , 依然要付出沉痛的代价 。
据裁判文书 , 2011年1月至8月 , 龚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其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身份 ,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 对周边人谎称其公司有内部信息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公司新推广的一种“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的理财产品 , 并以此为由 , 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 , 要求投资者将投资款交到其手上 , 从而骗取了多名投资者的投资款 。
据此前报道 , 龚某明拿着宣传材料向投资者推介 , 称“预计该产品一年内收益将最少达到1~2倍 , 1倍收益绝对可以达到 。 ”值得注意的是 , 信达证券此前的确推出了这款产品 , 该产品于2010年7月9日被证监会核准设立 , 但与龚某明兜售的产品承诺收益不同的是 , 该产品的说明书显示 , 该产品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一审法院查明 , 龚某明从许某振、许某朋等5名被害人那里共计骗取141万元集资款 , 随后进行肆意挥霍 。
15年有期徒刑
一年后 , 投资者在产品到期要求兑付时 , 才发现龚某明“已经失踪” 。 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 , 他于2012年9月4日从信达证券离职登记 。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 , 在进行上述非法行为的同时 , 龚某明还虚构其在广州与他人承包了高速公路 , 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 , 并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何**、曾某秀的信任 , 从而骗取被害人何**、曾某秀的钱财共计60万元 。 骗得被害人的钱财后 , 龚某明进行肆意挥霍 。
据上述事实和证据 , 一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龚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 。 对龚某明所犯的集资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5万元;对其所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 同时 , 要求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合计201万元 。
一审宣判后 , 龚某明上诉及其辩护人提起上诉 , 认为他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而非集资诈骗罪、诈骗罪 。
龚某明方认为 , 他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偿还投资者的利息和炒股 , 想赚取更大利润 , 然后连本带利偿还给投资者 , 并没有肆意挥霍 。 2011年股市大跌 , 龚某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支付承诺的利息 , 被迫又向他人募集资金和以承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需要资金为由 , 向何**、曾某秀借钱 , 继续将资金支付利息和投入股市 , 目的仍然是想通过炒股赚钱偿还给投资者 , 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其次 , 龚某明在2011年8月逃跑前补签理财产品合同 , 并发信息给投资者让他们到自己的宿舍取回该合同 , 希望他们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公司赔偿 , 亦证明龚某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
维持原判
对于上诉人龚某明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 。 二审法院查明 , 龚某明虚构本公司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回报 ,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 但未将款项购买约定的理财产品 , 而是置于个人的掌控之下;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 对股市风险的不可控性应属明知 , 却转移资金投入股市 , 导致资金全部亏损 。分页标题#e#
上诉人龚某明在出逃时 , 补签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 , 其目的不属促使投资者日后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赔偿 , 而系将个人责任推卸给公司 。
可见 , 上诉人龚某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其使用诈骗方法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 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
上诉人龚某明在投资股市已严重亏损的情况下 , 虚构在广州与他人承包高速公路项目 , 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 , 以高利借款的方式取得他人的信任 , 从而骗取他人的钱财 , 又将之投入股市致使全部亏损 , 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
二审法院认为 , 原判根据上诉人龚某明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予以科罚 , 量刑并无不当 。 故上诉人龚某明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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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券商中国|原信达证券营业部老总集资诈骗:获刑15年 骗取百万理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