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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网|人大学者杨东:数字经济全面监管阶段要推动反垄断法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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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人大学者杨东:数字经济全面监管阶段要推动反垄断法重构
在垄断方面数据力量比资本力量更为强大 , 而社交平台的性质决定其掌握更多数据流量 。
在最近的一场研讨会上 ,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提出 , 比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中“二选一”资本并购问题更为严重的 , 是数据垄断中的数据封闭问题 。 在数字经济全面监管阶段需要推动反垄断法的重构工作 。
近日 ,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督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 , 联合在北京举办了“数字经济研究联盟第三十次会议暨落实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研讨会 。
一财网|人大学者杨东:数字经济全面监管阶段要推动反垄断法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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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网|人大学者杨东:数字经济全面监管阶段要推动反垄断法重构】在发言中 , 杨东将中国数字经济的竞争史总结为三个阶段:数字经济发展史、移动互联网竞争阶段、全面监管阶段 。
第一阶段为反垄断+数字经济发展史 , 时间范围为2008~2015年 , 与反垄断法实施同步 , 由于反垄断法刚刚实施 , 相关执法部门经验不足 , 法院往往起到了重要作用 。 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包括2008年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2010年7月的人人诉百度案、2011~2015年的“3Q”大战中强制用户“二选一”以及诉讼纠纷 。
第二阶段为移动互联网竞争阶段 , 时间范围为2015~2019年6月 , 互联网迎来了真正的数字化爆发 , 智能手机与4G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普及 , 依托手机流量 , 垄断成为可能 , 互联网企业并购则成为该阶段反垄断监管的关注重点 , 2015年并购高达892起 , 总金额约364亿美元 , 其中标志性并购包括:滴滴快滴合并、美团点评合并、阿里收购优酷土豆等 。 跨界竞争愈加激烈 , 阿里和腾讯生态布局几乎涵盖所有互联网场景 , 平台低价过度竞争、“二选一”现象较为突出 。
第三阶段为全面监管阶段 , 时间范围为2019年6月至今 , 共享经济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 “封禁”“二选一”等问题成为本阶段关注的核心问题 。 此外 , 较多的VIE架构企业并购面临监管空白 。 同时 , 金融科技的集中爆发标志着互联网向金融渗透、互联网基因与国家基因高度融合 , 与当前数字货币的研发存在密切关系 , 也对国家经济金融体系造成冲击 , 因此国家针对互联网科技公司的金融业务、反垄断行为监管法律政策的制定都体现出全面监管的趋势 。 另一方面 , 正是金融科技倒逼了2014年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 , 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首先发行数字货币的国家 。
杨东说 , 在我国数字经济竞争三阶段理论的基础上 , 数字经济时期基于工业经济的竞争要素结构和原理发生巨大变化 , 跨界竞争打破了相关市场的传统界定 , 架空了工业时代的经济分析方法 。 正如农业时代的水源、工业时代的石油资源 , 数据流量是当下资本无法替代的核心要素 。 数据流量的竞争导致排他问题的产生 。 典型的例子有微信 。 其流量入口依托2014年春节的爆款产品——微信红包 , 使得与阿里巴巴的电子支付进行的跨界竞争成为可能;其后微商与小程序的产品设计 , 进一步加快了微信进军电商的步伐 。 市场竞争激烈空前白热化的同时 , 生态的全面数字化也在推进中 。 中央2020年提出的“新基建” , 其根本就是依托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进行生产要素、经济与文明的转型 , 其中数据流量的力量是关键所在 。
杨东认为 ,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会阻碍行业创新 , 与工业时代的市场支配力量不同 , 尤其在全面监管阶段 , 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力量与数据力量达到有史以来最高点 , 其交叉与融合将引发平台流量垄断的担忧 , 带来更加复杂的监管问题 。 例如 , 疫情期间在线会议需求激增 , 但微信对钉钉、飞书的“封禁” , 使得钉钉、飞书上的会议链接无法通过微信分享 , 从而增加了使用钉钉、飞书线上会议的消费者的使用成本和不便 。 另一方面 , BAT等平台利用金融手段获得的巨额资本进行并购 。
相较而言 , 在垄断方面数据力量比资本力量更为强大 , 而社交平台的性质决定其掌握更多数据流量 。 实际上 , 比中央提出的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中“二选一”资本并购问题更为严重的 , 是数据垄断中的数据封闭问题 。 前者用资本收购竞争对手或互补企业 , 扼杀创新;后者用收购或重组的手段攫取数据或屏蔽数据 。 二者殊途同归 , 都从根本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 在消弭竞争的同时抑制了创新 。分页标题#e#
杨东认为 , 数字经济全面监管阶段需要推动反垄断法的重构 。 当前国内资本并购没有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 , 资本虽然主观上致力于做大做强 , 但是过去我国反垄断法领域法律漏洞导致其行为客观上构成了“无序扩张”的结果 , 致使市场中真正的独立创新面临阻碍 。 必须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并购的审查 , 明确反垄断法重构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 对数据流量、必要设施等流量垄断问题 , 结合数字经济竞争三阶段理论和数字经济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理论 , 进行更多的研究与讨论 。
今天掌握数据力量的平台并非蚂蚁而是大象 , 从包容审慎到全面监管阶段 , 反垄断立法之外 , 反垄断执法也需要与时俱进 , 对垄断行为一视同仁 , 反垄断监管并非针对性抑制某些大型企业 , 相反 , 是为了调动激发数据要素的市场机制 , 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更好发展 。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 , 平台企业作为增强我国全球竞争力的核心力量 , 数字经济时代必然要求培育更多伟大的世界一流企业参与全球竞争 。
责任编辑:薛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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