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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两年时间 , 剑南春“老字号”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以失败告终 。
2020年12月25日 , 北京高院发布行政裁判书 , 对于四川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酒厂”)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一案的上诉作出二审判决 , 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
一审北京知产法院和二审北京高院均指出 , 剑南春申请的商标“剑南老字号”图形组成及“老字號”字样 , 易被理解为属于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和企业 , 带有欺骗性 。 二审法院北京高院指出 , 剑南春酒厂尚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 。 因此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剑南春酒厂“剑南老字号”商标申请被二审驳回
剑南春酒厂2018年12月4日提出商标申请 , 诉争商标为“劍南老字號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 , 指定使用商品为:烈酒(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白酒;黄酒;烧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 。
该申请被驳回后 , 2020年剑南春酒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复审 。 剑南春酒厂称 , 其申请注册的第35089173号“劍南老字號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商标与“剑南春”具有较强稳定对应关系 , 系在先商标“剑南老字号”的合理延续 。
法院审理则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 该案中诉争商标“劍南老字號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中含有“老字号”指定使用在酒类等商品上 , 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 剑南春酒厂称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 , 但剑南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 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
剑南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诉争商标中印章状“剑南老字号”图形及“老字號”字样易被理解为该商标及其商标权人属于经过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和企业 。 根据在案证据及剑南春酒厂的陈述 , 剑南春酒厂尚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 。 因此 , 剑南春酒厂对于诉争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 据此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未被认定的企业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
2006年4月 , 商务部印发《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下称《通知》) , 宣告自2006年起开始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 。
《通知》指出 , 为恢复、发展、振兴老字号 , 商务部组织制订《“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 , 拟在全面收集整理老字号资料的基础上 , 利用3年时间重新认定1000家“中华老字号” , 并以商务部的名义授予牌匾和证书 。 同时 , 商务部将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及《中华老字号管理办法》 , 加强对“中华老字号”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
2007年颁布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 规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个人 , 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
2006年9月 , 商务部初步确定434家企业符合“中华老字号”认定要求 , 其中包括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其字号与商标均为 “剑南春” 。 而本次申请“劍南老字號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商标主题为剑南春酒厂 , 后者为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剑南春集团”)持股40%的子公司 , 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 。
2018年 , 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 “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 , 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中华老字号标识 。 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时 , 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 ”(文/新浪财经 郝显)
【新浪财经|剑南春酒厂“老字号”申请二审被驳回 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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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浪财经|剑南春酒厂“老字号”申请二审被驳回 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