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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果财经|中国盐改“处罚第一案”终判:罚款369.6万元】中国盐改“处罚第一案”终判:罚款369.6万元
本报采访人员/柴刚/北京报道
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长舟盐化”)不服湖北省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浠水市场监管局”)处罚 , 将后者告上法庭 。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冈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行政判决书(2020)鄂11行终140号)(以下简称《140号行政判决书》):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369.6万元 。
2019年 , 浠水市场监管局鉴于湖北长舟盐化在浠水县设点经营食盐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 在同年5月13日、7月9日 , 对后者分别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浠市监扣〔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浠市监处字〔2019〕264号)(以下简称《264号处罚决定书》) , 处以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货值金额19倍罚款702.24万元 。 湖北长舟盐化不服该处罚 , 遂将浠水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 。 多名业界及法律界人士认为 , 该案处罚额度创中国盐业改革以来新高 , 被解读为“处罚第一案”(2019年11月25日 , 《中国经营报》A4版以《争议中国盐改“处罚第一案”》为题 , 予以报道) 。
“这是市场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 。 ”2021年1月23日 , 湖北长舟盐化董事长陈义林称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向《中国经营报》采访人员回应称 , 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 均以法院判决为准 。
改判罚款369.6万元
湖北长舟盐化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 , 前身于1972年8月投产 , 现有资产5.3亿元 , 年销售收入3亿元 , 是湖北省内定点生产食盐的9家企业之一 , 国家食盐定点生产骨干企业 , 经营范围包括岩盐地下开采、食盐批发及零售等 。
《264号处罚决定书》显示 , 2017年11月6日 , 湖北长舟盐化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情况下 , 与浠水县人杨平签订《业务员聘请协议》 , 聘请其为公司业务员 , 从事“长舟”食盐销售 。 同日 , 两者签订《仓库租赁合同》 , 租赁后者的商铺用于存放食盐 , 以“长舟盐厂”直销店的名义 , 在浠水县境内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
浠水市场监管局此前提供的数据介绍 , 2017~2019年4月 , 湖北长舟盐化先后向杨平配送食盐480吨 , 采购价每吨770元 , 货值金额36.96万元 。 浠水市场监管局称 , 至案发日 , 尚未销售的35吨食盐被该局依法扣押 。 2019年6月28日 , 该局对湖北长舟盐化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浠市监听字〔2019〕70号) 。
2019年10月25日 , 浠水市场监管局向《中国经营报》采访人员解释 , 湖北长舟盐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 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
浠水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 , 决定责令湖北长舟盐化改正违法行为 , 并作如下处罚: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处以货值金额19倍罚款计702.24万元 。 陈义林介绍 , 其因此经济损失或达800多万元 。 湖北长舟盐化遂将浠水市场监管局诉至浠水县人民法院 , 败诉后 , 上诉至黄冈中院 。
黄冈中院明确 ,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 程序合法 , 但处罚结果明显不当 。 黄冈中院认为 , 本案查处前后 , 湖北长舟盐化在浠水的分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 主动消除影响 , 浠水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货值金额19倍的罚款过高 。 2020年12月25日 , 《140号行政判决书》判定 , 变更为对湖北长舟盐化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369.6万元 。
持续争议
浠水市场监管局此前对此回应称 , 该局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 , 对湖北长舟盐化予以此番处罚 , 其程序合法 。 《140号行政判决书》明确 , 食盐类属于食品 ,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 。 黄冈中院认定 , 食盐经营行为应当在经营地办理当地行政许可后 , 才能进行经营 。
“焦点在于国家盐改后 , 食盐企业异地经营的法律适用 。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姜德明认为 。
2016年4月 , 国家决策部署推进盐业体制改革 , 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 , 以更好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 , 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 姜德明称 , 此举标志着我国食盐市场由国营盐业公司垄断经营时代的终结 。 他介绍 , 自2017年1月1日起 , 国家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 , 取消食盐准运证 , 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 , 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经营 。分页标题#e#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一份《〈对食盐专营法律适用予以解答〉的复函》中认为 ,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等明确规定 , 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 , 可在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 该复函进一步介绍 , 2016年11月15日 , 湖北经信厅依相关文件 , 核发了湖北长舟盐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批字第(鄂)170201] , 经营范围为全国 。 中国盐业协会解释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中的“定点” , 指的是在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确定具有食盐生产批发资质的企业 , 可在全国批发和零售 。
湖北长舟盐化代理律师认为 , 浠水市场监管局仅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对湖北长舟盐化作出处罚 , 系法律适用错误 。 他介绍 , 同处于湖北省 , 咸宁市崇阳县、十堰市竹山县类似处罚已予以撤销 。 1月22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向采访人员解释称 , 该处罚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 均以法院判决为准 。
责任编辑:李桐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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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贝果财经|中国盐改“处罚第一案”终判:罚款36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