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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顺利实施 , 规范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上市审核、持续监管及交易运行 , 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深交所于1月29日正式发布3项基础设施公募REITs配套业务规则 。
业务规则包括“1个办法+2个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下称《业务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下称《审核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下称《发售指引》) 。
上述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另外 , 为促进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 深交所暂免收取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初费、上市月费、交易经手费及非限售份额参与要约收购业务费用 。
“1个办法+2个指引”
2020年4月30日 , 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 标志着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
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的推出 , 填补了我国公募REITs产品空白 , 对于发挥好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盘活存量基础设施资产、丰富资本市场品种、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
2020年8月7日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下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 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的具体安排 。
2020年10月11日 , 中办、国办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 , 再次提出依法依规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 一系列政策制度出台 , 为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顺利推出提供了重要支持 。
作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和推动REITs产品创新实践的重要平台 , 深交所是境内最早探索引入REITs的交易所 , 2014年以来相继推出境内首单私募REITs、首单以公募基金为载体的REITs、首单物流仓储私募REITs、首单桥梁基础设施私募REITs等标杆产品 。
目前 , 深交所累计发行私募REITs产品近1000亿元 , 初步形成国内规模最大、不动产类型覆盖全、市场引领效应强和多元化投资者聚集的特色REITs板块 。
就“1个办法+2个指引”的详细情况来看 ,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介绍 , 《业务办法》是深交所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的基本规则 , 规范业务全流程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 , 遵循将基础设施基金产品作为一个整体的监管要求 , 围绕“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架构 , 对各参与方权责划分与运作协同作出相应规定 , 强化自律监管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审核指引》对业务参与机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与现金流、交易结构和运作管理安排等重点内容进行细化规范 , 聚焦优质资产和优质主体 , 提高审核业务透明度 , 在准入环节把控项目质量 。
《发售指引》聚焦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发售环节操作要求 , 参照深交所股票询价发行相关程序 , 匹配基础设施基金特有属性 , 对基础设施基金的询价与定价、战略配售、网下和公众投资者认购、扩募、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 , 提升产品发行效率 , 推进流动性建设 。
五方面内容修订
2020年9月4日至15日 , 深交所就《业务办法》和《审核指引》《发售指引》3项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 共收到近30份书面反馈意见 。 总体看 , 市场各方对相关配套规则各项安排给予积极评价 , 普遍认为推出基础设施公募REITs具有重要意义 , 并提出了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
据深交所新闻发言人介绍 , 相比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版本 , 本次正式发布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配套规则主要修订了五方面的内容 。
【基础设施基金|公募REITs配套规则出台,深市“1+2”划重点】一是优化原始权益人战略配售安排 。 为保障基础设施基金的持续稳健运营 , 同时为部分特殊情形下股东参与战略配售安排预留空间 , 《业务办法》明确作为基础设施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原始权益人应当持有最低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应当不低于本次基金发售总量的20% 。
二是优化交易机制相关安排 。 为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 , 《业务办法》将上市首日涨跌幅调整到30% , 后续交易日的涨跌幅仍保持10%;规定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选定不少于1家流动性服务商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流动性报价服务;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基金可以作为质押券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和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 , 除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持有的战略配售限售份额可以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 。分页标题#e#
三是优化权益变动和要约收购有关要求 。 为便于投资者参与 , 《业务办法》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权益变动信息披露门槛从5%调整为10%;考虑部分原始权益人存在持有超过30%份额的需求 , 且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权益达到30%对基金资产运营难以产生重大影响 , 将要约收购义务触发门槛从30%调整为50% 。
四是完善重要现金提供方定义 。 结合市场机构建议 , 《审核指引》调整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界定标准 , 将基础设施资产的单一现金流提供方及其关联方合计提供的现金流超过基础设施资产同一时期现金流总额的占比由5%调整为10% 。
五是调整认购价格的风险提示情形 。 考虑发行定价应基于网下投资者的实际报价情况确定 , 参考创业板注册制相关要求 , 《发售指引》明确认购价格高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 , 应提前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

来源:(第一财经)
【】网址:/a/2021/0130/kd659428.html
标题:基础设施基金|公募REITs配套规则出台,深市“1+2”划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