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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P2P网贷广告代言人需配合清退 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2021年1月30日 , 对P2P明星代言人是紧张的一天 , 可能现在某些大明星都在咨询律师或者相关人士 。 因为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了《关于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的公告》 。 这则公告是P2P清理整顿过程中 , 第一次要求机构代言人履行相关责任的官方公告 , 而且要求在2月10日前主动联系 , 否则依法追责 。 这个公告对出借人来说是不是好事呢 , 从官方的态度上看是好事 , 但是能否有多大作用 , 我们还得理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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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P2P机构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的吸存能力,明星代言及广告平台起了很大的作用.出借人为什么敢于把钱投进去,一个是看中了明星代言人的信誉度和良好形象,另一个是看中了P2P的官方背景及广告平台.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广告能够在央视投放和普通电视台投放,你会选择哪一个,我想正常人都会做出正确判断,但是结局告诉我们:都一样.宝宝命苦啊……
一、了解广告代言中的几个主体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了,广告行为中的几个主体,我们依次来看一下.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P2P机构,很好理解吧.
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单说就是广告公司.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现实中就是电视平台、网络平台,有时候甚至是电视剧附带的插播广告.印象最深的就是《春风十里不如你》中的PPmoney,这是我第一次看到P2P还能这样打广告.但是你发现没有,张一山、周冬雨作为两大主角居然没有出面打广告,这是觉悟啊!
另外一个主体就是广告代言人,也是现在深陷旋涡中的主体.指的是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们可以举几个例子,爱钱进的汪涵;团贷网的王宝强;鑫琦资产的张铁林……
二、从《广告法》看法律对代言人的要求
《广告法》是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的,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的《广告法》.为适应市场要求及责任承担,进行了重大修改,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明确代言人责任.
【广告|P2P网贷广告代言人需配合清退 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关于广告代言人有两个条文非常重要,一个是《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这个条文规定的是,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也就是说,作为形象代言人,你必须自己也得使用过这个商品或者服务.那么我想问一下,那么多P2P的广告代言人,那么多的大明星、公众人物,你自己使用过这些P2P吗,你自己借出去多少呢?如果你自己都没有使用过,就要求你的粉丝来使用,这就是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
另一个条文是《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三款.第二款: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你有没有注意到,在新《广告法》后,明星很少代言食品或者药品,有没有?因为根据该款规定一旦食品或者药品这类出线虚假情况,广告代言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试想一下,这个风险得多大?
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款相比上一款,风险就小很多,如果代言人不知道是虚假广告的,那么即使到最后被认定为虚假的,也不会承担责任.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公众人物敢于代言P2P,因为风险小.这也是要求P2P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三、代言人如果违反《广告法》会如何承担责任分页标题#e#
作为出借人看到P2P倒下,自己的血汗钱无法收回来,肯定是那些代言的明星主体能承担连带责任,帮助解决这个事.但是现实与理想还是有差距的,P2P欠款得几个亿,如果真承担连带责任,估计也无法填补我们的亏空,更何况真的不一定会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倒是规定了如何承担行政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项,广告代言人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1、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2、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正是这个规定,我们的相关部门才有底气要求相关代言人主动联系配合处理P2P的清理整顿工作,因为我敢确定,没几个代言人自己会使用自己代言的P2P.
其实我们最关心的还是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问题.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如果P2P机构的广告宣传被确定为虚假广告,而且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形下,才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太苛刻了啊!!!
因此,我敢说没有一个代言人会愿意与广告主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哪怕是部分还款责任.发个声明道歉一下完事了,什么道德礼仪廉耻,在这个时候,钱还是最重要!可以说,这些代言人比郑爽还要差,郑爽是自己坑了自己,而他们呢,坑的是自己的粉丝啊!
当然我们还是庆幸的,毕竟现在官方要求代言人能出面配合调处,并认为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期待好的结果……毕竟人活着,还是要有所期待的,明天会更好嘛.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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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广告|P2P网贷广告代言人需配合清退 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