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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港媒:黎智英保释上诉案开庭,律政司指前审法官属“法律犯错”】
据港媒报道 , 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此前被控欺诈罪及香港国安法中“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 去年12月23日被高院法官李运腾批准保释 , 律政司随即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 终审法院今天(2月1日)开庭审理了这一上诉 , 决定押后判决 , 在此期间黎智英须继续关押 。
香港“东网”图
据报道 ,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代表在庭上表示 , 本地法院不能质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所作的决定是否合乎宪法 。 而香港国安法和《基本法》都是全国性法律 , 无分谁大谁小 , 因此辩方不能说香港国安法违反《基本法》而无效 。
律政司代表还指出 , 香港国安法要求法官考虑的 , 是首先要确定被告不会继续危害国安 , 接着才能考虑保释条件 , 但原讼庭李运腾法官在决定批准黎智英保释时 , 没有先考虑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黎不会继续做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 而是先考虑控罪严重性 , 黎有没有潜逃风险 , 然后才考虑黎获保释时再犯的机率 。 律政司强调 , 被告是否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 这是未来的事 , 所以不涉及任何举证责任或举证标准 , 因此没有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 。 律政司认为李运腾法官的做法属法律犯错 , 因此法庭应判本次上诉得直 , 将保释申请重新交回下级法官决定 。
首席法官张举能指出 , 即使先考虑香港国安法 , 不等于之后不能考虑《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 而这是一直以来规管保释申请的条例 。 多名法官也指出 , 法官可以对被告施加限制 , 令被告不能再做出违反香港国安法的行为;若法庭不可考虑这些因素 , 实际上便等于被告不可能得到保释 。
另外 , 律政司还举出《基本法》第23条 , 指该条规定特区应自行立法 , 禁止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的行为 , 建议法庭参考 。 但法官质疑23条现仍未立法 , 法庭是否要考虑还未成罪行的行为 。
被告黎智英的代理律师则指出 , 香港国安法第42条关于保释的条文 , 违反无罪推定及由控方举证的原则 , 因此宪政上的效力成疑 。 另外 , 李运腾法官在决定批准黎智英保释时 , 已考虑过上述香港国安法条文 。 不过终院指出 , 李运腾法官表示 , 他考虑的是有“没有理由”相信黎会再犯 , 这与香港国安法中法官要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会再犯的字眼相反 。
香港“东网”指出 , 黎智英今天早上9时27分由囚车押抵终院出席聆讯 , 期间低头不语 。 多名香港反对派人士早上先后抵达法庭 , 其中包括多次到黎智英寓所的何俊仁、李永达 , 前议员林卓廷 , 公民党主席梁家杰、前主席余若薇、“长毛”梁国雄等 。 而黎智英的女儿、长子黎见恩及次子黎耀恩先后抵达 , “壹周刊”社长杨怀康其后亦现身 。
(编辑:YZM)

来源:(环球时报)
【】网址:/a/2021/0202/kd668724.html
标题:律政司|港媒:黎智英保释上诉案开庭,律政司指前审法官属“法律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