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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琼汇检罚〔2021〕1号)显示 ,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海南分行”)存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 , 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法违规行为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对其责令限期改正 , 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1097.91万元人民币;对国开行海南分行时任行长胡某某给予警告 , 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国开行海南分行时任行长杨某某给予警告 , 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副行长王某某给予警告 , 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
上述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 , 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开行海南分行违法遭罚没1200万元 两任行长被罚】(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 , 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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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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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开行海南分行违法遭罚没1200万元 两任行长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