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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中信银行沧州分行原行长王春华受贿731万元 , 二审改判11年
来源:分支行观察
2021年1月29日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2020)冀09刑终54号刑事判决书:王春华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
2018年12月5日 , 中信银行沧州分行原行长王春华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留置 , 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 同日执行刑事拘留 , 同年2月1日经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 同日执行逮捕 。
2019年11月27日 ,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2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 。
一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
2008年至2014年期间 , 王春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在抵押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 谋取利益 , 多次收受和索要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146万元 。
2008年至2014年间 , 被告人王春华利用其担任中信银行石家庄建设北大街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及行长、中信银行沧州分行行长的职务之便 , 为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在办理抵押贷款、增加贷款额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
2008年11月 , 王春华以有事用钱为由 , 向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刘某索要人民币60万元 。
2010年除夕 , 被告人王春华以有事用钱为由 , 向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刘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 , 刘某派司机王某将人民币现金30万元送至衡水市昆仑酒店交给王春华 。
2011年6月 , 王春华以协调费为由 , 向刘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 , 王春华将该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
此外 , 王春华累计13次收受刘某于2008年至2014年中秋节、春节期间送予的人民币共计26万元 。
二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间 , 王春华利用职务之便 , 为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在办理抵押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
2011年8月26日 , 王春华向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 , 用于支付房屋装修 。
三献县泰昌购物有限公司
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 , 王春华担任中信银行沧州分行行长 , 为献县泰昌购物有限公司在办理抵押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
王春华为归还拖欠刘某1、刘某2的债务 , 向献县泰昌购物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索要人民币500万元 。
四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2014年春节前 , 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董事长陈某为在中信银行沧州分行办理贷款 , 于石家庄宴请王春华 , 并贿送现金5万元 。
2014年6月27日 , 王春华利用职务之便为河北中天邦正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在中信银行沧州分行取得贷款3000万元 。
2014年9月 , 王春华以遇到困难急用钱为由 , 向陈某索贿50万元 , 陈某答应但一直未兑现 。
2014年12月1日 , 该公司在中信银行取得1500万元贷款后 , 王春华向陈某催要人民币50万元 , 2015年1月31日 , 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春华人民币50万元 。
二审法院认为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春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 在为企业办理贷款中 ,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要贿赂款731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鉴于王春华认罪认罚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最终判决王春华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资料显示 , 中信银行沧州银行于2013年11月26日获河北银监局批准开业 , 同时核准王春华中信银行沧州分行行长、冯永成中信银行沧州分行副行长和徐毅中信银行沧州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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